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43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冯屯镇利民超市,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
经营者:王正亮。
原告魏鹏与被告茌平县冯屯镇利民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魏鹏以与被告茌平县冯屯镇利民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