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05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绰号“大佬”,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保谕,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蔚,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官付,男,1994年9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腾,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秀松,曾用名张六弟,绰号“阿宝”,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小娜,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梁栩婧,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秀锋,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媛,女,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系被告人张秀锋的妻子。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彬,曾用名张贞华,绰号“大龟”,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安兴,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东东,男,1996年9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晓雁,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秀洪,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文化程度初中。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李成,男,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系被告人张秀洪的亲属。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付,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东成,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系被告人周付的亲属。
辩护人周丽,女,汉族,1992年1月10日出生,系被告人周付的亲属。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权,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梁桂芝,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文富,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玉珍,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凌荣威,曾用名黄立坚,绰号“阿表”,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
2017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柏念,广东华卓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洪武,绰号“阿贵”,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小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燊,绰号“小九”,男,2000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强,男,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系被告人王某燊的父亲。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葵,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中专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锦龙,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陈卓钧,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江门市新会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盛明,男,1997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中专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盛发,男,汉族,1992年8月18日出生,系被告人王盛明的亲属。
被告人杨正北,曾用名杨振北,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埃•雷米马丹公司(E.REMYMARTIN&CO.)。
住所地:法国科尼亚克葡萄酒协会街**(20ruedelaSociétéVinicole,16100Cognac)。
注册号:775563323P.C.S.Angoulême。
代表人:斯蒂芬妮•莱格•埃图尔诺(StéphanieLéger-Étourneau)。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越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ChivasHoldings(IP)Limited]。
。
住所地:英国伦弗鲁郡佩斯利市仁富路**,PA34DY111-113RenfrewRoad,PaisleyPA34dy)。
注册号:331555。
代表人:文森特•特平(VincentTurpi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越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
住所地:法国。
住所地:法国科尼亚克爱德华马爹利广场douardMartellBP2116100Cognac)。
注册号:342438892P.C.S.Angoulême。
代表人:西泽•吉隆(CesarGiro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越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
住所地:法国。
住所地:法国干邑镇历肖那路ARICHONNE,16100COGNAC,FRANCE)。
注册号:905620035。
代表人:亚历山大•卡尔东(AlexandraCARTON)。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惠敏,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周付、周东东、周权、张文富、张秀洪、张峻彬、张秀锋、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凌荣威、王某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正北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民公[2019]44070500004号起诉书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
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9年8月12日召开庭前会议,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履行职务,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有参加会议。
2019年9月26日至27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梅明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及其辩护人陈保谕、吴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官付及其辩护人周腾,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秀松及其辩护人梁栩婧,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秀锋及其辩护人李春媛,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彬及其辩护人聂安兴,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秀洪及其辩护人张李成,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东东及其辩护人吴晓雁,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付及其辩护人周丽,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权及其辩护人梁桂芝,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文富及其辩护人余玉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凌荣威及其辩护人陈柏念,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洪武及其辩护人王凤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燊及其辩护人王某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葵及其辩护人谭锦龙、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盛明及其辩护人王盛发、被告人杨正北及其辩护人张学明、陈杰文,被害单位埃·雷米马丹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越心、刘莹,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惠敏、黄子钊,以上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
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次;
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3月16日中止审理,于7月27日恢复审理。
2020年10月19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凌荣威及其辩护人陈柏念,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洪武及其辩护人王凤科,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燊及其辩护人王某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葵及其辩护人谭锦龙、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盛明及其辩护人王盛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被告人张峻乾、张秀松、周官付于2018年初经密谋后,在没有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由被告人张峻乾出资租赁别墅作为窝点和出资购买抛光机、激光机、喷码机等设备,接受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委托加工灌装假冒洋酒,从中非法牟利。
被告人张秀松先后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2X街XX号、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4月底雇佣被告人张峻彬、同年5月雇佣被告人张秀锋、同年6月24日雇佣被告人张秀洪、同年8月8日雇用被告人张文富在上述窝点内使用郑锡坚提供的洋酒酒瓶、酒盒、标签等配件和勾兑的低价原料酒灌装、包装轩尼诗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多种假冒洋酒,后由被告人周官付、张秀松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将被告人张秀松、张峻彬、张秀锋、张秀洪、张文富抓获,并当场查获轩尼诗李察(700ml)3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48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礼盒8件、外纸箱13件等物品一批。
被告人周官付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3月雇佣被告人周东东、同年6月中旬雇佣被告人周付、同年8月6日雇佣被告人周权在上述窝点内使用郑锡坚提供的洋酒酒瓶、酒盒、标签等配件和勾兑的低价原料酒,灌装、包装轩尼诗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多种假冒洋酒,后由被告人周官付、张秀松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将被告人周官付、周付、周权、周东东抓获,并当场查获马爹利(1000ml)XO7瓶、RMXO-70CL膜300件等物品一批。
被告人张秀松、周官付于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将大量灌装好的人头马XO、马爹利XO、轩尼诗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多种假冒洋酒交给郑锡坚、陈焕洽等人通过深圳市汇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经统计,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241974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查获假冒洋酒销售价格合计1129242元。
计被告人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周东东、周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5326720元。
被告人张秀洪自2018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3960895元。
被告人周权自2018年8月6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081112元。
被告人张文富自2018年8月8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909244元。
2.韦福贤、王沛(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在没有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租赁广东省东莞市东港城3X号别墅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年初雇佣被告人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在上述窝点内灌装、包装人头马路易十三、轩尼诗李察等多种假冒洋酒。
韦福贤、王沛另外租赁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涌口海逸豪庭一期3xxx号作为仓库,于2018年5月初雇佣被告人林葵、王盛明接收通过快递方式寄到的人头马路易十三、轩尼诗李察等种洋酒酒瓶后运到上述仓库,被告人林葵、王盛明在上述仓库挑选完好的洋酒酒瓶运到东莞市东港城3X号别墅给被告人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用于灌装假冒洋酒,后由被告人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厚街涌口海逸豪庭一期3xxx号缴获马爹利酒盒、正面贴纸、轩尼诗酒盖贴纸等物品一批,在东莞市东港城3X号别墅缴获马爹利凯旋(700ml)3瓶、马爹利尚选(700ml)5瓶、马爹利XO(700ml)1瓶、皇家礼炮(700ml)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3瓶、人头马1898酒(700ml)9瓶、人头马XO(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瓶、马爹利尚选特享干邑白兰地标签、路易十三证书外皮等物品一批。
被告人王洪武、林葵、王盛明于2018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将大量灌装好的人马头路易十三、轩尼诗百乐廷等假冒洋酒交由郑锡坚、陈焕洽等人通过深圳市汇酒轩贸易有限公司对外销售。
经统计,销售价格合计7788879元。
上述缴获假冒洋酒价值91742元。
计被告人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林葵、王盛明于2018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合计7880621元。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被告人杨正北于2018年8月7月左右,在未经“MARTELL”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深圳市桥欣有限公司(下称“桥欣公司”)印制16万套(每套含前后标签各1个)带有“MARTELL”商标标识的标签。
同月12日和13日,被告人杨正北合计从桥欣公司提走12万套上述标签,并将约6万套出售给韦福贤。
2.被告人杨正北于2018年8月,在未经“Hennessy”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桥欣公司印制带有“Hennessy”商标标识的标签3787个。
3.被告人杨正北于2018年8月,在未经“Hennessy”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制带有“Hennessy”商标标识的镭射商标48000个。
201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正北抓获,并在其粤B8Tx**号牌小轿车缴获轩尼诗镭射商标48000个、轩尼诗商标3787个、马爹利商标正标52350个、背标60888个等物品一批。
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有关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认为被告人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周付、周东东、周权、张文富、张秀洪、张峻彬、张秀锋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建议对被告人张峻乾、张秀松、周官付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张秀洪、张峻彬、周东东、周付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张秀锋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张文富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周权判处一年十一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王洪武判处二年二个月以上四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王某燊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林葵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告人凌荣威判处二年五个月以上四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王盛明判处二年二个月以上四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正北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正北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张秀松、张峻彬、张秀锋、张文富、张秀洪应当支付销毁被查获假酒费用442元;
二、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周官付、周东东、周付、周权应当共同支付销毁被查获假酒费用44元;
三、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应当共同支付销毁被查获假酒费用109元;
四、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张秀松、张峻彬、张秀锋、张文富、张秀洪、周官付、周东东、周付、周权、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峻乾、张秀松、周官付、张峻彬、张秀锋、张文富、张秀洪、周东东、周付、周权、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以低档酒勾兑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给他人饮用,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公益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在南方都市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且撤回对被告王某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峻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但其表示对金额以及部分交易是否成功有异议:1.其认为陈焕洽记录本的部分记录没有成功交易;
2.其是帮陈焕洽加工,并没有对外销售,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计算;
3.在2018年8月1日-13日期间,帮陈焕洽他们加工的假酒,因其尚未结算也没有收到支付的加工费,不算交易成功。
其辩护人陈保谕、吴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峻乾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有误。
1.综合本案的证据,对于张峻乾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量主要依据陈焕洽的供述以及陈焕洽“记账单”进行认定,然而陈焕洽的“记账单”系由其单方自行书写,记载的是“张”“张生”,该部分书证并没有直接体现“张”“张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张峻乾,办案机关也仅要求陈焕洽单方进行辨认,并未经过张峻乾确认,不应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2.由于通过被告人张峻乾进行加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具体数量无法准确认定,因此起诉书指控的销售总价格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
3.对于被告人张峻乾犯罪数额的认定应该以其坦白交代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计算,即张峻乾坦白的结算金额扣除张秀松和周官付的份额以及给郑锡坚和陈焕洽的回扣后的最终实际违法所得6万元为准。
二、对起诉书指控的查获假冒洋酒金额合计1129242元有异议,该部分的犯罪形态应为犯罪未遂。
1.对于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雅苑3X街XX号及凤鸣苑8X街XX号两处别墅中查获的假冒洋酒的数量没有异议,但被查获的假冒洋酒的实际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被查获假冒洋酒的销售价格应按被告人张峻乾坦白交代的与郑锡坚、陈焕洽实际的交易价格进行计算。
2.被查获的假冒洋酒大部分并非由被告人张峻乾、张秀松、周官付等人加工,事实上在上述两处别墅中大部分被查获的假冒洋酒是郑锡坚或陈焕洽从他处运过来存放的,郑锡坚、陈焕洽除了委托张秀松、周官付负责加工外,还委托其他人加工假冒洋酒,郑锡坚或陈焕洽为求便利常常将属于其他人加工的洋酒搬运至该处别墅存放,故该部分存储的假冒洋酒应当剔除,不应当计算在被告人张峻乾的非法经营数额当中。
3.被查获的假冒洋酒并没有流入市场,未造成实质上的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张峻乾在整个系列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峻乾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愿意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官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但是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2018年6月21日到8月12日期间是不可能有这么多金额的货物给郑锡坚和陈焕洽,这是明显夸大事实。
其辩护人周腾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指控周官付涉案金额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被告人周官付与张秀松是独立负责各自窝点的酒品的制造,两者间的酒品并没有完全混为一体,两处窝点是相互独立核算的,张秀松负责的窝点的酒的价值不能完全纳入周官付涉案金额中,应明确独立区分张秀松与周官付的犯罪金额。
二、被告人周官付对本案的发生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还具备以下法定酌情从轻情节:1.主观犯意不强,且不恶劣,其实施的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效果;
2.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人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3.属于初犯;
4.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希望对周官付量刑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但认为:1.其没有密谋,也不是主犯,对犯罪数额其认为有问题;
2.案发时在其窝点扣押的酒有部分是周官付从郑锡坚处拉回来存放的。
其辩护人梁栩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的初衷是受人雇请,并非主动从事犯罪行为;
三、对起诉书中洋酒销售价格存在异议,希望法院依法核实,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锋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认为2018年6月29日至7月27日期间有部分时间不在场,且表示其手机备忘录记录的是酒瓶的数量;
其每月工资2000-3000元。
其辩护人李春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张秀锋涉案时间非常短,涉案价值较小,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一直是个守法的公民,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
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峻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认为其尚未领取过工资。
其辩护人聂安兴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张峻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张峻彬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可从轻处罚;
三、其自愿认罪认罚。
建议对被告人张峻彬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东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但对起诉书认定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没有500多万那么多。
其称每月工资4000元,只领取过一次。
其辩护人吴晓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因周东东对同案人张峻乾、张秀松的犯罪行为一概不知,也没有参与其中,故其不需要对张峻乾、张秀松的犯罪金额负责,其仅需要对自己参与制造的部分负责;
二、其是从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其所制造的酒并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未遂犯;
其主要负责买菜做饭,参与制造假酒的时间较少;
认罪态度好,具备适用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且称其每月工资3500元,是张秀松负责发放的,其一共领取了合计4500元的工资。
其辩护人张李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考虑张秀洪的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认为每月工资3500元,只领取了一次。
其辩护人周丽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在犯罪后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周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认为没有收取过工资。
其辩护人梁桂芝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非法经营的数额有异议,周权自2018年8月6日至案发共参与制造了103支合计195391元;
二、周权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
考虑其家庭困难,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文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认为是张秀松让其过去涉案窝点的,其负责擦酒瓶和酒盒,尚未领取过工资。
其辩护人余玉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证据不足;
二、张文富是从犯、积极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行为时间只有6天,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凌荣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陈柏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同意被告人凌荣威的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洪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王凤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王洪武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
二、王洪武未参与对犯罪所得的分配,仅领取工资,属于从犯;
三、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属初犯、偶犯;
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王某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王某燊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二、其是初犯、偶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其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谭锦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林葵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盛明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王盛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盛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正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张学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
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一套标识的差价仅是两毛钱;
三、是初犯;
请法院考虑上述意见及其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对于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周东东、张秀洪、周付、周权、张文富、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林葵、王盛明表示无异议,且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周东东、张秀洪、周付、周权、张文富、凌荣威、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均同意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
但张峻乾表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赔礼道歉声明的样式有异议。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埃·雷米马丹公司的意见:一、本案被告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活动有组织、有规模,金额巨大,应在量刑中酌情考虑,本案查实的犯罪金额巨大,张峻乾犯罪团伙仅在最后不到两个月内金额已达2000多万元,韦福贤犯罪团伙仅在最后一个半月左右金额已近800万元,其实际涉案金额应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仅现场查扣到被告人杨正北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即达十几万个,其供述销售的数量也不少于数万个,其实际生产、销售的数量很可能超出其供述,因此,被害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三、关于涉案假酒的鉴定问题。
被害单位作为涉案洋酒的商标权利人,有资格自行或委托其他主体对涉案洋酒是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鉴定,相关的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且能与同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精粹公司既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有效授权,也具有相应的检验鉴定技术,是适格的产品真伪鉴定主体。
四、张峻乾、韦福贤犯罪团伙成员应分别以其团伙全部金额计算其犯罪金额,理由如下:1.本案除杨正北外的其他被告人涉及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被告人理应以其具有合作关系的同案犯的全部犯罪行为对国家商标秩序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以各人直接参与制假的金额计算;
2.张峻乾犯罪团伙是由张峻乾组织、出资并统一管理,分由周官付、张秀松两个窝点分别制假,共同由周官付、张秀松统一接取原料酒、原材料及交付成品假酒。
韦福贤犯罪团伙是由仓库准备、提供酒瓶、酒盒,窝点制假,二者分工、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行为,并由窝点统一交货。
两个犯罪团伙不同窝点或窝点及仓库之间,以及各被告人之间,主观具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共同完成犯罪全链条,各被告人应当对其工作期间内犯罪团伙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
3.前述各被告人除张峻乾外均是按月领取工资,而并非计件工资,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以及违法所得很难与整个犯罪集团的违法活动进行分离,难以单独按其直接参与的犯罪数量来计算。
综上所述,本案除杨正北外的其他被告人使用低价原料酒罐装品牌洋酒;
杨正北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共同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害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依照相关法律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害单位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的意见: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曾多次发文指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假冒自己注册商标所出具意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在本案中该公司已经依法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于涉案产品给出《未授权声明》以及《鉴定说明》。
法国轩尼诗公司对于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授权依法经过公证认证,文件合法有效。
二、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被告人所涉案的假冒轩尼诗品牌洋酒属于食品,且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生产过程当中采取任何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涉案假酒的流通将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其次,被告人罔顾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铤而走险从事假冒注册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最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害人,也即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侵害被害人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商誉。
经审理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一)被告人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于2017年底经密谋后,在没有经“人头马”“马爹利”“轩尼诗”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由被告人张峻乾出资租赁别墅作为窝点和出资购买抛光机、激光机、喷码机等设备,接受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等人所在的犯罪集团的委托加工灌装假冒洋酒,从中非法牟利。
被告人张秀松先后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2X街XX号、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4月底雇佣被告人张峻彬、同年5月雇佣被告人张秀锋、同年6月24日雇佣被告人张秀洪、同年8月8日雇佣被告人张文富在上述窝点内使用郑锡坚提供的洋酒酒瓶、酒盒、标签等配件和勾兑的低价原料酒灌装、包装轩尼诗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多种假冒洋酒,后由被告人周官付、张秀松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将被告人张秀松、张峻彬、张秀锋、张秀洪、张文富抓获,并当场查获轩尼诗李察(700ml)3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48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礼盒8件、路易十三外纸箱13件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价值合计1129560.26元。
被告人周官付租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3月雇佣被告人周东东、同年6月中旬雇佣被告人周付、同年8月6日雇佣被告人周权在上述窝点内使用郑锡坚提供洋酒酒瓶、酒盒、标签等配件和勾兑的低价原料酒灌装、包装轩尼诗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多种假冒洋酒,后由被告人周官付、张秀松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将被告人周官付、周付、周权、周东东抓获,并当场查获马爹利XO(1000ml)7瓶、RMXO-70CL膜300件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价值合计10334.8元。
被告人张秀松、周官付于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将大量灌装好的人头马XO、马爹利XO、轩尼诗百乐廷、人头马路易十三等多种假冒洋酒交给郑锡坚、陈焕洽等人所在的犯罪集团对外销售。
经审计,被告人张秀锋的手机备忘录的数据记录能够与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录的“张”(张峻乾)团伙假冒注册商标酒的数据相匹配的部分,价值为8800301.22元。
计被告人张秀锋、张峻彬自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9929861.48元;
被告人张秀洪自2018年6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9383643.4元;
被告人张文富自2018年8月8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129560.26元。
经审计,被告人周官付手机截图记录的数据与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录“张”(张峻乾)团伙假冒注册商标酒的数据相匹配的部分,价值为7768342.29元。
计被告人周东东、周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3日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7778677.09元;
被告人周权自2018年8月7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903919.13元。
经审计,同案人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载的“张”(张峻乾)团伙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价值为25926646.97元。
计被告人张峻乾、张秀松、周官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7066542.03元。
查明,案发期间,被告人张峻乾违法所得为1553000元、被告人周官付的违法所得为12000元、被告人张秀松违法所得为10000元。
另查明,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查获马爹利蓝带Extra(700ml)9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尚马爹利至尊(700ml)1瓶、轩尼诗(700ml)14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瓶、人头马Club(700ml)1瓶;
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海万锦东苑1x幢2xxx室查获人头马VSOP(700ml)1瓶、人头马XO(700ml)1瓶、轩尼诗(700ml)1瓶、马爹利蓝带(1000ml)1瓶;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丽路6号x座14xx南粤兄弟公司查获芝华士18年(700ml)2瓶、尚马爹利至尊(700ml)1瓶、马爹利尚选(700ml)2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马爹利XO(700ml)4瓶、马爹利XO(1000ml)6瓶、马爹利XO(3000ml)1瓶、马爹利蓝带(500ml)1瓶、马爹利蓝带(700ml)1瓶、马爹利蓝带(1000ml)1瓶、马爹利名士(700ml)1瓶、马爹利名士(1500ml)1瓶、轩尼诗VSOP(1500ml)2瓶、轩尼诗李察(700ml)1瓶、轩尼诗百乐廷珍享干邑白兰地(700ml)1瓶、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700ml)2瓶、轩尼诗XO(700ml)5瓶、轩尼诗XO(1000ml)1瓶、轩尼诗PARADISIMPERIAL(700ml)1瓶、轩尼诗PARADISRARECOGNAC(3000ml)1瓶、人头马Centature(700ml)1瓶、人头马Centature(1000ml)1瓶、人头马Centature(1500ml)1瓶、人头马1898(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1瓶、人头马特优质干邑白兰地(700ml)2瓶。
经鉴定,上述查获洋酒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
(二)王沛、韦福贤(均另案处理)在没有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受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委托制作假冒洋酒,从中非法牟利。
王沛、韦福贤租赁广东省东莞市东港城3X号别墅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年初起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在上述窝点内灌装、包装人头马、轩尼诗等多种假冒洋酒。
王沛、韦福贤另外租赁广东省东莞市厚街涌口海逸豪庭一期3xxx号别墅作为仓库,于2018年5月初雇佣被告人林葵、王盛明接收通过快递方式寄到的人头马、马爹利、轩尼诗等各种洋酒酒瓶后运到上述仓库。
被告人林葵、王盛明在上述仓库挑选完好的洋酒酒瓶,运到东莞市东港城3X号别墅给被告人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用于灌装假冒洋酒。
然后由被告人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由郑锡坚、陈焕洽等人所在的犯罪集团对外销售。
经统计,销售价值合计7427714.13元。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厚街涌口海逸豪庭一期3xxx号室缴获马爹利酒盒、正面贴纸、轩尼诗酒盖贴纸等物品一批,在东莞市东港城3X号别墅缴获马爹利凯旋(700ml)3瓶、马爹利尚选(700ml)5瓶、马爹利XO(700ml)1瓶、皇家礼炮(700ml)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3瓶、人头马1898酒(700ml)9瓶、人头马XO(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瓶、马爹利尚选特享干邑白兰地标签、路易十三证书外皮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与该团伙供应给郑锡坚、陈焕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型、规格相匹配的洋酒价值合计68021.01元。
计被告人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林葵、王盛明于2018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合计7495735.14元。
经评估,在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制假窝点查获轩尼诗李察(700ml)3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48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1瓶的销毁费用为442元;
在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制假窝点查获马爹利XO(1000ml)7瓶的销毁费用为44元;
在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东港城3X号别墅制假窝点查获马爹利凯旋(700ml)3瓶、马爹利尚选(700ml)5瓶、马爹利XO(700ml)1瓶、皇家礼炮(700ml)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3瓶、人头马1898酒(700ml)9瓶、人头马XO(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瓶的销毁费用为109元(上述费用均包含垃圾填埋及运输费)。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洪、周东东、周付、周权、张文富、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林葵、王盛明的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证明及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证实上述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在本案作案期间,被告人王某燊未满十八周岁,其他被告人均已成年。
2.归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海万锦东苑1x栋2xxx室抓获被告人张峻乾;
在广州市增城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抓获被告人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洪、张文富;
在广州市增城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抓获被告人周官付、周东东、周付、周权;
在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3X号别墅抓获被告人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
在东莞市厚街镇海逸豪庭一期3xxx室抓获被告人林葵、王盛明。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广州市增城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住宅进行搜查,扣押到轩尼诗李察(700ml)3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48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礼盒8件、路易十三外纸箱13件、轩尼诗李察酒瓶盖19个及各类酒盖一批、空酒瓶一批、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现金53235元等物品一批;
对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住宅进行搜查,扣押马爹利XO(1000ml)7瓶、RMXO-70CL膜300件等物品一批;
对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3X号住宅进行搜查,扣押马爹利凯旋(700ml)3瓶、马爹利尚选(700ml)5瓶、马爹利XO(700ml)1瓶、皇家礼炮(700ml)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3瓶、人头马1898酒(700ml)9瓶、人头马XO(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瓶、拿破仑XO2瓶、金花7瓶、散装纯李察35斤(胶桶)、散装纯路易十三25斤(胶桶)、喷码机一台、封口电机一台、喷码机一套、酒瓶模型机一台、大量空酒瓶、马爹利尚选特享干邑白兰地标签200张、轩尼诗标签600个等各类标签一批、路易十三证书外皮172套、电脑一台、现金1708.5元等物品一批。
对东莞市厚街镇海逸豪庭一期3xxx室中扣押到台式电脑、手机、马爹利酒盒(金色)1个、马爹利酒盒(酒红色内含金樽)1个、马爹利正面贴纸8卷,马爹利背面贴纸4卷、马爹利包装盒1340个、酒盖一箱(有886字样含胶头)、酒盖一箱(有1620字样含胶头)、酒盖7袋(半成品)、酒盖一箱(金属头)、压瓶盖器一台、马爹利XO包装盒110箱、路易十三胶纸5个、轩尼诗酒盖贴纸等物品一批。
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中海万锦东苑1x幢2xxx室进行搜查,扣押人头马VSOP(700ml)1瓶、人头马XO(700ml)1瓶、轩尼诗(700ml)1瓶、马爹利蓝带(1000ml)1瓶等物品一批。
对佛山市禅城区华丽路6号x座14xx南粤兄弟公司进行搜查,扣押芝华士18年(700ml)2瓶、马爹利至尊(700ml)瓶、马爹利尚选(700ml)2瓶等酒一批(详见附表第6项)。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张峻乾身上扣押黑色华为手机1台、金色苹果手机1台、粤F7E5**号小汽车1辆、银行卡9张等物品一批;
在周官付处扣押华为NOVA2手机1台(电话号码:15917******)、粤E9xx**汽车1辆及人民币600元等物品;
在张秀松处扣押华为手机2台(电话号码:13332******、1813879****)、汽车两辆(粤YFKx**号、粤XHAx**号)等物品;
在张秀锋处扣押华为荣耀手机1台(电话号码:18677******);
在张峻彬处扣押荣耀V10手机1台(电话号码:19927******)、银行卡1张、现金848元等;
在张秀洪处扣押三星手机1台(电话号码:18277******)、银行卡、现金200元、港币20元、越南币10万元、外币100元等物品;
在周东东处扣押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7377****xx);
在周付处扣押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8378******)、银行卡1张及现金220元;
在周权处扣押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5278******)及银行卡1张;
在张文富处扣押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7344****xx)、木珠链一条、现金90元等;
在凌荣威处扣押VIVO手机一台、银行卡1张、现金22元、港币20元等物品;
在王洪武处扣押华为荣耀手机1台(电话号码:13827******)等物品;
在王某燊处扣押OPPO手机1台及其他手机2台、银行卡3张;
在林葵处扣押银行卡6张、粤S8Nx**号汽车、手机1台(电话号码:13431******)及现金1284.5元等物品;
在王盛明处扣押到银行卡1张、手机1台(电话号码:15817******)及现金202.02元。
5.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实在刘愚(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2X街XX号的房东)处扣押到记账单3张、打磨机、收据等物品一批,显示该处房屋是张秀松负责交房租。
6.笔记本、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同案人陈焕洽辨认,证实:(1)在陈焕洽处扣押记录涉案酒的数量的笔记本及记账单、送货单一批,上面有记录“张”“大炮”等送货记录,将假冒酒运至中诺仪器仓的记录,向团伙支付加工费的情况,团伙的加工费计算标准。
(2)在笔记本上记录“张”的数据就是张峻乾团伙送酒数量,以及已经支付给张峻乾金额:2018年6月23日1689000元、2018年7月4日1206000元、2018年7月19日1476000元、2018年7月24日1268000元、2018年8月7日1553000元,合计5792000元。
(3)在笔记本上记录“大炮”的数据就是记录韦福贤、王沛团伙送酒数量,以及应付给该团伙金额:2018年6月22日1088000元、2018年6月27日1088000元;
2018年7月15日1057000元;
合计3233000元;
2018年6月27日以及7月21日,合计已付给韦福贤团伙2145000元。
7.费用报销单,经同案人张秀容辨认,证实制假集团曾支付“张生”货款:2018年6月6日1304000元、2018年6月17日1270000元、2018年8月8日1553000元,合计4127000元。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宅租赁合同、楼房出租合同书、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张秀松向刘愚租赁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
向黄玉新处租赁新塘长岗村井冚南路xx号房屋;
向曾蕾租赁广州市增城凤凰城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证实是被告人周官付负责租赁的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证实韦福贤向陈善财租赁海逸豪庭一期3xxx室,向任苏义租赁东港城3X号别墅。
11.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周东东、张峻乾、周官付之间的通话情况。
12.车辆基础信息,证实粤YFKx**、粤XHAx**、粤E9xx**号汽车的所有人均为周官付;
粤B8Tx**号汽车所有人为杨正北;
粤A09x**号汽车所有人为张峻乾;
粤F7Ex**号汽车所有人为黄建伟;
粤S8Nx**号汽车所有人为陈业湖。
13.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开户资料、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洪武的电话号码为13827******,被告人张秀松的电话号码为18138******,被告人周权的电话号码为13332******,被告人张峻乾的电话号码为13377******、1392997****,被告人周官付的电话号码为15777******、1817855****,被告人杨正北的电话号码为13480******。
14.账户62284808488********的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帐,证实自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峻乾向被告人周官付转入资金796500元;
被告人周官付向陈纯华账户(陈焕洽使用)转账663700元;
被告人周官付向郑伟坚账户(郑锡坚使用)转账740400元;
被告人周官付向张秀松转账113800元;
被告人张秀松向被告人周官付转账1065500元。
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凌荣威于2017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
16.广东省指定管辖决定书、江门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7.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证明、产品说明、未授权证明等,证实马爹利、轩尼斯、芝华士等公司在中国销售的马爹利、芝华士、皇家礼炮、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洋酒的酒液、酒瓶、瓶盖、酒盒及有关商标标识等均不在中国境内生产,也从未委托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在中国进行生产。
18.被侵权单位鉴定证明、鉴定书、被侵权单位关于其认定过程的说明,证实被侵权单位对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3X号别墅、东莞市厚街海逸豪庭一期3xxx室、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增城区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等地点查获物品进行鉴定,证实上述地点扣押的产品是假冒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等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详见附件) 1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销售出库单,证实涉案各类洋酒通过汇酒轩公司销售的价格。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庞宇丽的证言,称其为被告人王洪武的妻子,于2018年5月份到涉案东港城3X号别墅,她去到别墅的时候,“小九”和“阿表”已经在别墅里面了,他们三个(王洪武、“小九”“阿表”)都在房间制酒的,但其不知道他们的分工。
其辨认出被告人王洪武,王某燊是“小九”,凌荣威是“阿表”。
2.证人陈善财的证言,称其于2017年7月28日将东莞市厚街涌口海逸豪庭一期3326室租给韦福贤,韦福贤的电话号码是17702****xx,微信号是WEI12869095577。
其辨认出韦福贤。
3.证人陈永杰的证言,称2018年8月23日其通过中介公司将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租给张秀松,粤E9xx**、粤YFKx**和粤XHAx**号汽车的所有人都是周官付。
2018年7月23日张秀松将20000元押金以及7月25日至8月25日的租金10000元,共30000元转到其老婆的工商银行卡上。
其辨认出被告人张秀松。
4.证人张美香的证言,称2017年12月其将增城区新塘长岗村井冚南路14号厂房租给张丰,是张丰打电话过来说要租厂房,其没有见过张丰。
到了2017年12月25日,对方要求看厂房,是张丰的打工仔张秀松过来看的,看好之后,其与张秀松签了一份合同。
每个月张丰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租金,张丰的微信昵称是“Cindy”,微信号是wxid-cxlywq5py17v22,电话号码是13480******。
后来其嫌微信提现麻烦,就让张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租金,于是张丰用一个叫周官付的名字的卡转租金,周官付的卡号:62284808488********。
其辨认出被告人张秀松。
5.证人归达亿的证言,称其在顺大地产公司上班,东港城3X号别墅出租时是其经手租出去的,业主是一名叫任弟义的男子。
2017年9月7日上午,韦福贤和一个年轻人来到其公司说想租一幢小区内的别墅,是其接待并带他们去东港城3X号别墅看房,上午看完后韦福贤说下午带他老板过来看看再决定,需要他老板同意。
下午韦福贤带了一名30多岁、额头上有一个痣的男子过来,他们看完房之后,韦福贤的老板就要求配齐家具电器。
其告诉业主之后,业主同意了。
第二天韦福贤、任弟义一起来其公司签订了合同,因为需要配齐相应的家具电器,所以起租日期是从2017年9月12日开始。
其辨认出王洪武就是第一次与韦福贤一起看别墅的男子,王沛就是第二次陪着韦福贤来看别墅的男子。
6.证人张恒维的证言,称其于2018年3月7日将增城区新塘镇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租给周官付。
周官付的微信号码是z1817855****,银行账号是62220321110********。
他办理车辆进入小区手续时登记的车牌是粤E9xx**,是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
其辨认出被告人周官付。
7.证人刘愚的证言,称其于2017年11月1日把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湖苑2X街XX号租给张秀松(联系电话是18988******),当时张秀松与林姓男子(经辨认为张峻乾)一起来签合同的,他们说租来居住。
张秀松微信号wxid_n63yg1d666f6w22,昵称“为.。
oO”,微信号wxid—083g732r7z8x12,昵称“九月飞雪”,微信号QQ997613709,昵称“笑精灵”。
自称姓“林”的男子,微信号码是Lm10999,昵称“嗯”。
其辨认出被告人张秀松、张峻乾是姓林的男子。
8.证人霍斌满、刘玉堂、陈健能、叶耀棠、林胤汉、温施敏、黄健威、郑华照、黎剑洪、阮耀强、梁文照、李保池的证言,称汇酒轩公司通过客服人员上门推销的形式向他们推销轩尼诗、人头马等洋酒。
9.证人张秀容的证言,称其在鸿鼎负责财务工作。
费用报销单的出纳处有“辉”的签名,是出纳张旭辉的签名,领款人处有“张迪”的签名,是领款人张迪的签名,领导审批处还有一个“婷”字的蓝色圆形章。
林嘉滨是鸿鼎国际酒庄的老总,开了费用报销单以后,林嘉滨盖了“通过”的红色长方形的章以后就可以放款。
经辨认费用报销单,其确认该犯罪集团曾支付“张生”货款合计4127000元。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峻乾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手机号码是1337757****,微信号是qq615929576,昵称“佛山市南粤兄弟贸易有限公司”。
其与前妻在2013年年底建立该公司,2018年2月转让给前妻。
经营“卡比特”白兰地酒。
1348024****这个电话号码开通的微信号是WXID—cnlywqy17v22,昵称“CINDY”,是周官付在2018年7月底给其,其一直在使用。
周官付有时开一辆白色的日产七座面包车或者一辆黑色的面包车。
其手机通讯录备注周官付是“观富”,他有三个号码:1591744****、1339245****、1892230****,微信号码z1817855****,而王贵(手机号码:1867756****)就是张秀锋。
其自2018年5月开始制作假酒。
张秀松的电话号码13332******,其手机通讯录备注他是“王宝”,微信号wxid_n63yg1d666f6w22,昵称“为.。
oO”,张秀松是2018年3月叫其参与制作假酒的,当时张秀松和周官付一起过来佛山市南海区,张秀松就对其表示想在“老表”“书记”处接点事情回来做(意思就是加工假酒),其当时同意张秀松的意见。
“老表”的电话是18378******,微信号是A18604876,昵称“东北”。
“书记”的电话是15723******,微信号QQ771777,昵称“Alexander”。
其手机通讯录备注“深圳杨生”(1893884****、1992457****)是杨正北,其曾经找他买过1000多个酒的纸箱。
加工假酒所有的设备暂时是其自己出资的,大概是十万元,包括抛光机、激光机、喷码机、收缩机,是张秀松负责到广州番禺购买。
张秀松、周官付租赁的别墅是其暂时出资的,其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他们,其一共出资了大概十多万至二十万。
张秀松、周官付打工的人员是他们各自找的,按照每个月结算工资。
他们团伙负责马爹利拱桥、金花、人头马XO、百乐廷、李察、路易十三等。
酒瓶、假酒、酒盒是“老表”和“书记”提供的,有时候他们也负责在外面收酒瓶回来进行加工。
他们是按每一箱的加工费计算,“书记”与“老表”是按照一箱50-100元的价格收取他们回扣,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老表”和“书记”。
“老表”与“书记”把任务单发到张秀松和周官付,告知需要加工酒的规格与数量,张秀松和周官付根据需求加工假酒。
张秀松和周官付是有记录每一批加工酒的数量。
加工费是与“书记”“老表”对账后,一名男子将现金交给其,并不是按月结算,是达到一定数额之后“老表”或者“书记”会让其过去对账。
“老表”“书记”与其结算了2次加工费,一共57万元。
第一次约27万元,其留了约1万元,之后就将26万元现金给了张秀松,最后一次结算是在2018年7月底,当时结算了约35万元,其留下了约5万元,另外30万元现金交给了张秀松。
“书记”与其结算的35万元是加工假酒的加工费。
被告人张峻乾当庭供述称,其安排张秀松、周官付去制作假冒洋酒、负责与郑锡坚、陈焕洽联系接货、送货,他们负责的两个窝点是轮流使用制作假酒的。
最终是其与郑锡坚、陈焕洽对数,收款也是其负责。
张秀松、周官付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他们所聘请的人员工资应该是每人3000元左右。
其辨认出(1)张峻彬、张秀松、周官付、王洪武、陈焕洽是“书记”、郑锡坚是“老表”;
(2)其确认手机中的资料以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微信昵称“Cindy”与“Alexander”(书记)的微信对话及翻译、微信昵称“Cindy”与“东北”(老表)的微信对话及翻译、微信昵称“Cindy”与“为.。
oO”(张秀松)的微信对话及翻译、微信昵称“Cindy”与“!
!
”(周官付)的微信对话及翻译等。
2.被告人周官付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微信1是z1817855****,微信昵称“!!”;
微信2是n2528809694,微信昵称“陪伴”。
其使用的粤E9xx**黑色奔驰7座商务车(后排座位已拆除),用于平时运输空酒瓶、木塞等制作假洋酒的配件、配料等。
其从2018年3、4月份开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另外粤YFKx**号蓝色日产尼桑牌小汽车以及粤XHAx**号白色大众牌小汽车是借给张秀松(阿宝)使用。
其主要负责去“老表”那里“接水”以及“灌水”、塞木塞、封口、打码、喷码、贴标签,把成品运回给“老表”等工作。
周付参与撕标签、洗瓶、擦瓶和搬货。
周权参与撕标签、擦瓶、塞木塞、封口和搬货。
周东东参与撕标签、擦瓶和搬货。
其中灌水就是将其从“老表”运回来的酒装进酒瓶里面。
标签是“老表”提供的,直接贴在瓶身上。
周权和周东东是4000元一个月,周付是3000元一个月,都是月底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
(2)其做的是700毫升装的马爹利XO。
“老表”是收酒的,做好的酒交给他,电话号码是18378******,微信昵称“东北”,微信号A18604876。
“书记”电话号码是15723******,微信昵称“Alexader”,“阿宝”的微信昵称“为.。
oO”,微信号wxid-n63yg1d66f6w22,“大佬”张峻乾微信昵称是“Cindy”。
“老表”或者“书记”负责送酒给其,交酒的时候“老表”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其。
其从“老表”运输50斤装的酒回别墅灌装,是不需要给钱“老表”。
焦糖色和白兰地是用来洗瓶的。
被告人周官付当庭供述称,是张峻乾聘请其制作和运输假冒洋酒,每月工资6000元,是张峻乾负责发放,其只领取了2个月工资(经张峻乾当庭确认)。
其所在窝点的工人工资以及租金是张峻乾交给其,其负责支付的。
周东东、周付每月3500元、周权每月3000元(还没收过工资)。
制作假酒的酒款是张峻乾负责收取。
其辨认出(1)周东东、周权、周付、陈焕洽是“书记”、张峻乾是“大佬”、郑锡坚是“老表”、张秀松是“阿宝”;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以及其使用的粤E9xx**号汽车。
(3)其确认手机中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其与郑锡坚(东北)的关于制作假酒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与张峻乾关于制作假酒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中关于制作酒数量的截图等。
3.被告人张秀松的供述与辩解,称张峻乾是老板。
其于2017年中秋前开始给张峻乾打工,当时其与周官付两个人帮张峻乾收酒瓶,农历年底的时候才开始帮张峻乾做酒。
一开始是在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过完年后,周官付离开去其他点,张秀峰、张秀洪陆续过来,搬到凤雅苑3x街xx别墅后,张文富就过来了。
平时其负责帮张峻乾保管钱,大家有开销是找其拿钱。
“大贵”、张秀峰、张秀洪、张文富都是张峻乾找的。
做酒的机器是张峻乾买的,但是其和周官付都有过去协助张峻乾购买。
其主要还是负责收酒瓶以及兼顾做酒的窝点,例如偶尔按照张峻乾的要求安排工作。
周官付负责他自己的窝点,他们两个窝点“接水”、送酒也是他负责。
但是他没空的时候其也会帮忙。
其每月工资10000元,“大龟”、张秀峰、张秀洪、张文富的工资都是4000元。
张峻乾的电话号码是13480******,微信昵称“Cindy”。
他们生产的成品酒一般都是交给“老表”销售。
“老表”的电话号码是15818******和1837884****,微信号“A18604876”。
其知道灌装运输假酒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张秀峰、张秀洪、张峻彬、张文富平时主要负责“灌水”、喷码、贴标签、包装。
其负责与“老表”、张峻乾联系,由“老表”提供空瓶、包装、标签、设备等材料,张峻乾提供资金、安排工作等,然后将生产的成品酒交给“老表”。
生产工具是张峻乾负责联系购买,然后其负责运回来。
窝点五个人的工资是由张峻乾提供现金,由其代为发放,周官付的工资也是其代为发放。
周官付的电话号码是13392******,微信号“z1817855****”。
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粤YFKx**号和粤XHAx**号)是老板配给他们工作,主要用来运输空瓶和送货。
被告人张秀松当庭供述称,其一共领取了10000元工资,是张峻乾发放的(经张峻乾当庭确认)。
其负责窝点的工人工资是张峻乾给钱其负责发放,制作好的假冒洋酒由周官付和其负责运输给郑锡坚、陈焕洽,涉案2X街XX号和3X街XX号别墅这两个地方的租金是张峻乾给其代为支付的。
其辨认出(1)张秀峰、张秀洪、张峻彬是“大龟”、张文富、周官付;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碧桂园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广州市增城区井冚南路xx号房屋;
(3)张秀松与张峻乾(“Cindy”)的微信聊天记录、张秀松与郑锡坚(“东北”)的微信聊天记录,张秀松拒绝签名。
4.被告人张秀锋的供述和辩解,称其微信号是gxy18452475,昵称“阿锋”。
张秀洪的微信号码是xiuhong2199,张峻彬的微信号码是huisejiyi556732,张秀松的微信号“为.。
oO”。
其2018年5月份开始制假,工资是每月2000-3000元,包吃包住。
张秀松负责做酒,张秀洪和张文富是负责洗瓶子的工作,其和张峻彬负责帮忙打磨。
用机器和砂纸将酒瓶子的数字和英文磨掉,最后是打蜡。
打磨码的工钱是张秀松给的,是张秀松叫张峻彬教其磨码。
其手机备忘录里洋酒的加工、出货记录是跟别人收的一些瓶子的标识。
其辨认出(1)张秀洪、张峻彬、张秀松、张文富;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
(3)其确认手机备忘录、与“Cindy”(张峻乾)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5.被告人张峻彬的供述与辩解,称“阿宝”(张秀松)的电话是13332******,微信昵称“为.。
oO”,张秀锋的电话号码是18677******,微信备注“阿锋”,微信号:gxy18452475。
其于2018年4月下旬、5月初的时候开始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主要参与了制造假的洋酒,还有张秀松、张秀洪、张文富、张秀锋。
他们平时是张秀松将生产假酒的材料准备齐全,然后他们四人就将事前准备好的空酒瓶拿出来,然后将白色大壶里边的红色液体通过塑料胶漏斗灌到洋酒瓶里,塞上木塞,然后再在洋酒盒子上套上胶盒,拿到封口机上进行封口,对于没有封好口的瓶子,他们会拿吹风机吹热风,将塑料瓶口封紧,再拿到喷码机上进行喷码,贴标签,然后用纸巾将瓶身擦试一遍,这样进行封盒装箱。
他们每天生产十几瓶不到二十瓶,主要是卡慕、尚选、1898、旧装凯旋、至尊、百乐廷、路易十三等。
在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之前也是在碧桂园另外一栋别墅,其是2018年4月底去的张秀松那里,一开始是在之前的别墅,到2018年才搬过来被抓获的别墅。
其辨认出(1)张秀锋、张秀洪、张秀松、张文富;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碧桂园凤湖苑2X街XX号;
(3)其确认手机资料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其与张秀松、张秀锋之间的讨论制假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
6.被告人张秀洪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微信号是xiuhong2199,昵称“︿O︿”,张文富的微信号是A171725031,昵称“流浪的子弹”,张秀松的微信昵称“为.。
oO”,张峻彬的微信号是huisejiyi556732,昵称为“简单点”,张秀锋的微信号gxy18452475。
是张秀松主动联系其参与,于2018年6月24日正式开工,在做的过程中就知道是做假酒。
去到的时候张峻彬和张秀锋就已经在工作,后来八月初张文富也过来了。
张秀松负责送货,他们在包装的过程中如果缺少什么材料就告诉张秀松,张秀松就负责将材料送过来。
其负责贴标签、改好瓶盖瓶口套胶纸、擦干瓶身装盒等工作,张峻彬和张秀锋负责磨码、打码、套胶纸、贴标签、装盒等,张文富来了以后,其与张文富一起都负责用白兰地洗酒瓶和“灌水”。
“灌水“的原料是张秀松运过来,是用一个五十斤容量的胶桶装的,他们四个人都有负责灌过水,除此之外还有塞木塞。
其每月固定工资3500元,是张秀松用现金发放的。
其一共拿了4500元的工资。
酒瓶、酒液、瓶盖、标签等配件都是张秀松独自一人开车送过来的。
灌好的酒也是张秀松独自开车从别墅带走。
除了制假点,还有一个仓库。
是在一个村子里面的民房。
其辨认出(1)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松、张文富;
(2)在2018年7月某天下午,周官付来过风湖苑2X街XX号别墅找张秀松;
(3)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碧桂园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以及仓库地点是增城井冚南路xx号房屋。
7.被告人周东东的供述与辩解,其电话号码是17377503470、1510802****、1892230****,微信号“zhoudongdong9360”、昵称“善意的谎言”。
2018年3月份,周官付让其到增城区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工作。
其辨认出(1)周官付、周付、周权;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
(3)其确认手机内容属实,包括有多张酒的照片以及记账记录。
8.被告人周付的供述与辩解,称2018年6月中旬,周官付联系其到增城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做假酒的。
其与周东东、周权,周官付一起工作。
周官付将酒瓶送到别墅,他们先将酒瓶的标签撕掉,洗酒瓶;
再将酒液灌进酒瓶,封口;
然后重新贴标签,打码;
最后擦拭瓶身、装盒、装箱。
他们没有具体的分工,有活大家一起干,撕标签有时候是周权或者周东东;
其负责把撕标签以后的残留胶水撕掉;
洗瓶子都是周东东和周权做的。
周权和周东东谁有空就谁灌,交给其的瓶子已经被塞了木塞,盖好酒瓶盖,外面还有一圈胶纸包住的。
二楼大厅里面有一台机器是用来封胶纸的。
周官付是负责人,负责安排工作以及发放工资,周官付支付其每月3500元工资,是通过微信转帐,第一次领1500元,第二次领3500元。
酒瓶和酒液不是一起送的,每次送酒瓶都是周官付开着他那台七座的车送过来,其和周东东、周权三人就将酒瓶搬上二楼。
成品酒是由周官付运走。
其辨认出(1)周官付、周东东、周权;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
(3)曾制作过马爹利XO拱桥700ml、1000ml两种规格。
9.被告人周权的供述与辩解,称其电话号码是15278******,微信号是wxid-3K5kra7xxuOg22。
周官付让其于8月3日左右到别墅工作。
其到达时,里面有周付、周官付、周东东。
其于8月6日左右开始做酒到9号,周官付安排其负责擦酒瓶。
其只做了一次酒,做好的成品酒由周官付运送。
其辨认出(1)周官付、周付、周东东;
(2)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和碧桂园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
(3)其确认帮张秀松办理电信业务的登记单复印件的真实性。
10.被告人张文富的供述与辩解,称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与张秀松、张峻彬、张秀洪、张秀锋制作酒,张秀洪安排其每天负责擦酒盒子。
张秀洪负责洗瓶子。
其辨认出作案地点是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
11.被告人凌荣威在公安机关及第一次庭审中的供述与辩解,均称其是2018年8月9日到涉案东港城3X号住宅,是去找王洪武游玩。
没有参与制造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
被告人凌荣威在第二次庭审中的供述与辩解,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确认其于2018年初至本案案发期间在涉案东港城3X号住宅,与王洪武、凌荣威等人从事包装、灌酒,磨码、抛光、贴膜、贴标签等工作。
12.被告人王洪武的供述和辩解,称其于2018年4月开始到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3X号住宅参与制假洋酒,是凌荣威负责联系制假酒的。
有人上门来送酒瓶和运走酒瓶,那些人其不认识。
拉回来的酒瓶是凌荣威和王某燊负责摆放的,他们除了洗酒瓶还要刮标,其负责拉酒瓶和送酒瓶的,有时候负责灌装、封口、洗瓶;
凌荣威、王某燊根据工作的需求也负责灌装、封口、洗瓶、磨码。
用来制假酒的酒瓶是林葵和王盛明两人拉过来的。
酒的品牌一般是路易十三、李察,还有其他品牌的洋酒。
韦福贤给其一次性发过三个月,一共9000元的工资。
其本人使用两个电话号码(18776******、1382722****),微信号是w1382722****,昵称“风过无痕”。
被告人王洪武当庭供述称,其每月工资3000元,一共领取了5-7月份工资共9000元。
2018年4月左右,其到达涉案东港城3X号别墅时凌荣威和王某燊还没有到,凌荣威大约是2018年5、6月份到东港城3X号别墅。
其和王某燊、凌荣威在上述38号参与制造假酒,王某燊和凌荣威主要负责刷瓶、抛光打码。
做完的酒,大家会相互检查,凌荣威、王某燊会检查其制作的假酒。
灌装的水是林葵和王盛明运回来的。
经辨认手机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其确认(1)与王盛明之间有如何打码、喷码、贴膜等制作涉案假冒洋酒的聊天记录;
(2)与林葵之间有运输原料以及运输成品的聊天记录;
(3)与郑锡坚之间有制作、运输假酒的聊天记录。
13.被告人王某燊的供述和辩解,称其2018年初到涉案东莞沙田东港城3X号别墅直至被抓获。
其2018年初到别墅时,王洪武、凌荣威已在场。
其三人没有具体分工,负责包装、灌酒,磨码、抛光、贴膜、贴标签等工作。
其没有没有收取过工资,其在那里帮忙搬货和打包装。
14.被告人林葵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手机号码是1341939474,微信昵称“哎呦不错喔”。
2018年5月份,其经姐夫韦福贤介绍来工作,只领了6月份4000元的工资,由韦福贤以现金发放,7、8月份工资没有发。
其与王盛明一起去送货,取货及检验瓶子,送的都是酒瓶,是路易十三、李察、百乐廷这些酒。
酒瓶子是韦福贤经手联系的,其平时到物流公司去拿货,之前也去过东莞虎门港的一个仓库去拿过货。
取回来的空酒瓶都是有包装盒的,不同的牌子的酒瓶对应相同的盒子,拿回来的酒瓶全部都是旧的,他们负责检查旧酒瓶有否破损,如果发现破损的就在包装盒上贴上酒瓶损坏的字样,没有破损的就将瓶子装回盒子内放好再送出去,有破损的旧瓶他们就退回给送旧瓶子的对方。
王洪武他们拿空的酒瓶回去他们的仓库进行加工,将酒装进酒瓶里面做成路易十三、李察、百乐廷这三种成品酒再销售出去,上述都是韦福贤告诉其的。
韦福贤有时候自己一个人送假酒,有时候带着王盛明。
林葵去送假酒都是带着王盛明去。
韦福贤会叫其回去接瓶子,在检查完瓶子后,会让其与王盛明将瓶子运给王洪武,由王洪武他们用以制作假酒;
在酒制作完后,韦福贤又再次联系其,让其将成品酒运走交给“老表”郑锡坚和“书记”陈焕洽。
一般上王洪武会预先把酒放好在车上,采取以车过车的方式拉走,然后韦福贤会提前联系好“老表”和“书记”,其与王盛明直接将成品交给他们。
被告人林葵当庭供述称,其每月工资3000-4000元,一共领取了2个多月,合计6000-8000元,是韦福贤发放工资。
其与王盛明一起居住在涉案3xxx号房屋,负责检验空的酒瓶、酒塞并送到涉案东港城3X号别墅,再从38号别墅取走制作好的成品酒。
其确认(1)林葵与韦福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韦福贤指示林葵运送旧洋酒瓶用以生产假冒洋酒,以及指示其向“老表”运送假冒洋酒的成品;
(2)林葵与韦福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韦福贤向其指示制作假酒的事宜;
(3)其负责从“阿贵”处拉走送给“老表”和“书记”酒的数量,以及辨认陈焕洽记韦福贤送酒的记录。
15.被告人王盛明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手机号码是1581760****,微信号JS1507480556,于2018年8月初到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横岗水库旁海逸豪庭一期3xxx房。
林葵叫其过去玩。
其他情况不知道。
被告人王盛明当庭供述称,其每月工资2000元,一共只领取了2000元,是林葵交给其的。
另外,其从涉案东港城3X号别墅运送酒瓶及假酒时,经常见到王洪武在现场,但其不认识凌荣威。
(五)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郑丁裕、肖婵君、郑庚毫、张伟龙、张佳伟、林源鑫、林维涛的供述与辩解,称上述人员均为鸿鼎国际酒庄的客服人员,在客户向其等人下单后,其等人通过微信群“ABCDEFG,欠货对单”对假冒的洋酒进行下单。
2.同案人陈焕洽的供述与辩解,称(1)2017年底经“老表”郑锡坚介绍认识张峻乾,张峻乾在其手机通讯录备注是“张老板”,电话号码是13448******x,微信备注是“张总”,微信号wid_cxlywq5qy17v22,昵称“Cindy”。
其平时在做的都是假酒。
平时其跟张峻乾联系少,都是“老表”跟张峻乾联系的,“老表”需要路易十三、百乐廷、李察这些假酒的时候就会通知张峻乾,张峻乾就通知“阿宝”和周官付做酒,做好之后他们将假洋酒送过来。
其与“老表”都去接过假洋酒,接酒地点有的在路边,有的在东莞中堂实验小学等地附近。
张峻乾团伙送过来的假洋酒是其负责登记记录。
其与“老表”负责给他们做假酒的“水”(就是调好的原料酒),他们装瓶后就送过来。
平时都是“老表”联系张峻乾、周官付和“阿宝”,张峻乾指挥“阿宝”和周官付去干活的。
张峻乾和“阿宝”从2017年底12月份开始供应假酒给他们的。
张峻乾和“阿宝”平时用白色的面包车装酒。
记账本中“张”是记录张峻乾团伙送来的酒。
张峻乾的假酒有时候是“阿宝”负责送,有时候是阿付负责送。
老板林嘉滨叫其负责记录他们送来的假酒。
其负责统计好张峻乾和“大炮”所送的成品假酒及其他制造假酒的材料报给林嘉滨,林嘉滨会安排其他人跟他们结算的,计算制造假酒钱没有固定时间。
(2)登记“韦生”送来的假酒写的是“大炮”,平时都是“大炮”自己送过来的,他平时与郑锡坚联系收假酒,郑锡坚收了“大炮”的假酒之后就拉回来仓库给其记账。
“大炮”是做路易十三、李察、百乐廷、金华这些品牌的假洋酒,其账单记录中2018年7月6日“大炮”将“1898=2支,杯莫=3支”拿走返工;
2018年7月11日送了返工“杯莫=2支”;
2018年7月25日送来了返工的“金花=1支,十三=1件1支”;
2018年8月10日拿走“至尊4支、十三2件、尚选1支、杯莫1支”返工;
2018年8月11日送了返工“十三=3件1支、金花1支、1898=1件1支、尚选1支”;
还有一张没有日期的写着”、“返工至尊14支、1989=11支、金花1支、十三1件1支”。
其负责统计好“大炮”他们所送的成品假酒及其他制造假酒的材料报给林嘉滨,林嘉滨会安排其他人跟他们结算的。
林嘉滨跟“大炮”等人结算之后,其会记录林嘉滨转给“大炮”等人收款的记录,这是方便以后对数的,结算时间是不固定的。
平时我们都是叫“韦生”化名“大炮”,所以其就在送货的账本上面写“大炮”这个名字代替“韦生”。
这些送货单都是“大炮”写好之后拿给其对数和计算金额的,因为“大炮”和“王生”是一伙人,“大炮”送过来的送货单都是写“王生”的名字,“王生”的全名其不知道,年约30多岁。
(3)委托出去加工好的假酒,由其跟郑锡坚送到中诺仪器,找主管陈焕发做质检,检查制作的成品酒是否合格,不合格就拿回去重新再制作。
其苹果7手机上备注“炮小弟”的微信号“w1382722****”;
王生司机的电话号码是13827******x;
韦生司机的电话号码是13431******。
他们负责接“水”以及把成品酒运过来。
“水”是其在仓库勾兑好的酒,用白色塑料酒匣装的,一桶25KG。
“老表”(郑锡坚)安排其给王生司机送“水”,出发前其会跟王生司机微信联系,约定接“水”的时间和地点,接到货之后其会把货送到中诺仪器,还要用一个本子记账。
(4)陈纯华是其母亲,以她名字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是其本人在使用,用来收回扣款。
张秀松、周官付和张峻乾多次转进去的钱是回扣款。
基本上是按每一箱酒50元计算。
从2018年3月份左右开始,张秀松、周官付和张峻乾大约给了5-6次钱,大概有十多万元。
其辨认出(1)张峻乾,周官付是帮张峻乾送假酒的“阿付”;
张秀松是“阿宝”;
韦福贤是“韦生”,即“大炮”。
(2)笔记本,其证实陈焕洽在笔记本上记录韦福贤团伙送酒数量是“大炮”的数量以及支付给韦福贤金额(2018年6月22日已付1088000元、2018年6月27日已付1088000元、2018年7月15日已付1057000元)合计3233000元。
(3)其确认张峻乾的手机号码为1348024****,微信昵称“Cindy”,微信号wxid_cx1ywq5qy17c22。
(4)其确认笔记本中与韦福贤(“大炮”)、张峻乾(张生)有关内容的对照翻译表、送货单内容对照表属实。
3.同案人郑锡坚的供述与辩解,称(1)其手机号码是1837884****,微信号是A18604876,微信昵称是“东北”。
其手机通讯录备注“王机”号码是1382711****,微信昵称是“风过无痕”;
“阿宝”(张秀松)微信号码“wxid_n63yg1d66f6w22”,昵称“为。
。
oO”。
2018年7月通过韦生认识“王机”,“王机”是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送货,送过4-5次假酒,每次都是5-10件,一般都是李察、百乐廷、路易十三这三个牌子的假酒。
每次送货是陈焕洽写单据。
其接酒后再告诉陈焕洽这个酒是谁送过来的,之后陈焕洽就会写下单据。
2018年2月林嘉滨叫其负责联系“韦生”“王机”“阿宝”官付等人。
其与“王机”是在东莞市万江镇瓷砖市场附近交接货的。
“王机”除了送装好的假酒外,还运走3-5次“水”(勾兑好的假酒原料)。
他们四个做完成品酒后先与其老板林嘉滨联系。
2018年2月,其接手这个收酒的岗位时,老板林嘉滨介绍其认识周官付,“赵机富”(周官付)的电话号码是13392******。
每次都是周官付或“阿宝”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送酒过来。
官付和“阿宝”负责李察、路易十三、百乐廷这三个牌子的假酒。
大概送了20次左右,每次都是10件,准确数记不起,大概送了百乐廷100件,李察30件,路易十三20件。
“阿宝”在其手机通讯录存的名字叫“赵宝”,电话号码是13332******。
经辨认,(1)其辨认出周官付是“周付”、王洪武是“王机”,他们负责将成品酒送至老表仓,其和陈焕洽负责接货,陈焕洽负责登记数量;
(2)其确认其与王洪武的聊天内容以及通话情况。
4.同案人陈焕发的供述与辩解,称其为鸿鼎国际酒庄的仓库主管,其负责安排检查“老表”郑锡坚和陈焕洽运来的洋酒,主要是检查洋酒的外观是否和真酒一样,有些不合格的要他们自己运回返工后再来检查,每次都有被他们检查出不符合要求的。
5.同案人郑灶林的供述与辩解,称其负责仓库的搬运和检查假酒,旧仓库“老表”运假酒过来,偶尔陈焕洽也会运假酒过来。
如果其认为外观有问题的假酒,就把酒分拣出来。
如果有检查不合格的,其会在相应的箱子上写上哪里有问题需要改正;
如果合格的,先放在一边。
等到第二次“老表”再来送假酒的时候就将前一天不合格的假酒运走。
合格的假酒就按照微信群的订单要求发货,由陈焕发和其运出去。
有一个群叫做“ABCDEFG欠货,对单”,是用来发布订单的,仓库就是按照这个群发的订单要求,把外观合格的假酒由陈焕发和其送到红仓。
6.同案人涂泽亮的供述与辩解,称2016年年底,其在中转仓的时候,周松炳有说过有的箱子上贴上纸条(客户名字),再用透明胶带贴在箱子的外箱上面,这些有标记的酒是元辉仓的货,送货的时候不能和没有贴小纸条的英仓的货混起来。
2017年初,其看到中转仓门口进来左边第一个房间门口位置有人在换酒盒,换蓝带的白色包装纸。
其通过微信上的信息说明了解客户性质(是不是行家),就知道这些元辉仓的酒是假的。
客服是知道元辉仓的货是假的,因为在“ABCDEFG欠货,对单”群中发的货都是元辉仓的货。
元辉仓的货是阿发他们在“ABCDEFG欠货,对单”群汇总后送过来(元辉仓的货没有仓库调拨单)。
7.同案人周松炳的供述与辩解,称其知道“阿发”管理的那个仓送过来的洋酒是假酒。
假洋酒和真洋酒的价格一样的。
“阿发”送过来的每一箱假酒的箱子封面的两侧(其中一侧)贴有一块白色的小纸条,小纸条上写着客户的店名或名子,这是其区别真假酒的主要方法。
因其要检查,因此要撕掉小纸条,再重新写一张小纸条贴在箱子两侧的封口处,并写上客户的名称。
8.同案人张婷婷的供述与辩解,称其负责打单,里面一部分是假酒,有备注换标(换中)或者换盒之类的就是假酒。
“ABCDEFG欠货对单”微信群是给“元辉那边”下单要他们准备假酒的。
(六)鉴定意见 1.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涉案被扣押产品的价格。
2.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1)证实2018年6月28日至8月11日的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录“大炮”的酒数量以及根据《销售出库单》统计的销售平均价,合计总销售价格为7427714.13元。
(2)证实2018年6月21日至8月12日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录“张”的酒的数量及销售平均价,合计总销售价格为25926646.97元。
其中“张”与周官付手机截图匹配的数额为7768342.29元;
“张”与张秀锋手机备忘录数据匹配的数额为8800301.22元。
(七)辨认、勘验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8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东港城3X号别墅以及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海逸豪庭一期3326室的现场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8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别墅的现场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9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井冚南路xx号房屋的现场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湖苑2X街XX号别墅的现场情况。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并附硬盘一个,公安机关对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洪、周东东、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王盛明的的手机内容进行勘察,证实:(1)各被告人就制作假酒的事宜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交流;
(2)被告人王洪武通过手机微信向王沛发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制作数量以及生产情况,经核对上述手机记录的制作假冒洋酒数量能够与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中记录的“大炮”供酒数据一致。
(3)张秀锋手机的备忘录和周官付手机的截图记载的与涉案假酒有关的数据与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中记录的“张”供酒数据一致。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一)被告人杨正北于2018年8月7日左右,在未经“MARTELL”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桥欣公司”印制16万套(每套含前后标签各1个)带有“MARTELL”商标标识的标签。
同月12日和13日,被告人杨正北合计从桥欣公司提走12万套上述标签,并将约6万套出售给韦福贤(另案处理)。
(二)被告人杨正北于2018年8月,在未经“Hennessy”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桥欣公司印制带有“Hennessy”商标标识的标签3787个。
(三)被告人杨正北于2018年8月,在未经“Hennessy”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制带有“Hennessy”商标标识的镭射商标48000个。
201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正北抓获,并在其粤B8T3**号牌小轿车缴获“轩尼诗”镭射商标48000个、“轩尼诗”商标3787个,“马爹利”商标正标52350个,背标60888个等物品一批。
上述缴获的标识均为假冒“轩尼诗”公司和“马爹利”公司商标的标识。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归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销售出库单,银行交易流水,租赁合同,车辆基础信息,公安说明,通话记录,开户资料,证人杨胜利、杨继乔、曾建华、霍斌满、刘玉堂、陈健能、叶耀棠、林胤汉、温施敏、黄健威、郑华照、黎剑洪、阮耀强、梁文照、李保池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产品说明、鉴定书、鉴定证明、被害单位关于其认定过程的说明,同案人郑丁裕、肖婵君、郑庚毫、张伟龙、张佳伟、林源鑫、林维涛、陈焕洽、郑锡坚、陈焕发、郑灶林、涂泽亮、周松炳、张婷婷、张秀容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正北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鉴定书,报告书,尿液检测情况,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除了上述本案刑事部分证据外,亦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年4月26日《检察日报》,证实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定的程序。
2.江门市尚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被查扣假酒进行销毁的预算费用评估报告,证实在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雅苑3X街XX号别墅制假窝点查获轩尼诗李察(700ml)3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48瓶、马爹利凯旋(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1瓶是张峻乾、张秀松、张峻彬、张秀锋、张文富、张秀洪共同生产的,应当由该6名被告共同支付销毁上述合计101瓶假酒的费用442元;
在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制假窝点查获马爹利XO(1000ml)7瓶,是张峻乾、周官付、周东东、周付、周权共同生产的,应当由该5名被告共同支付销毁上述合计7瓶假酒的费用为44元;
在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东港城3X号别墅制假窝点查获马爹利凯旋(700ml)3瓶、马爹利尚选(700ml)5瓶、马爹利XO(700ml)1瓶、皇家礼炮(700ml)1瓶、轩尼诗百乐廷(700ml)3瓶、人头马1898酒(700ml)9瓶、人头马XO(700ml)1瓶、人头马路易十三(700ml)2瓶是王洪武、凌荣威、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共同生产的,应当由该5名被告共同支付销毁上述25瓶假酒的费用109元。
(上述费用均包含垃圾填埋及运输费)。
对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张峻乾团伙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一)已销售部分的计算问题 1.关于假冒注册商标酒的数量 (1)张峻乾非法经营数额所涉销售数量的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可以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中有关“张”的记录的数量计算,主要理由:①陈焕洽的供述证实郑锡坚需要假冒洋酒就会联系张峻乾,张峻乾就会通知张秀松和周官付,由张秀松和周官付负责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送给郑锡坚、陈焕洽,陈焕洽负责在笔记本上以“张”的名字进行登记送货规格与数量。
②郑锡坚的供述证实周官付与张秀松会一起或者单独运送假冒洋酒,其在接收假冒洋酒后会转告陈焕洽,之后陈焕洽会在笔记本上进行记录。
③张峻乾和张秀松的供述均证实张秀松和周官付是负责运输制作好的假冒酒给郑锡坚、陈焕洽。
因此,陈焕洽、郑锡坚、张峻乾、张秀松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上述笔记本中有关“张”的记录数量可作为计算该团伙销售假冒洋酒的依据。
而张峻乾作为该团伙的负责人,其应当对全部假冒洋酒的数量负责,故其非法经营数额所涉的销售数量应以该笔记本的记录数量为依据。
张峻乾以及其辩护人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张秀松、周官付非法经营数额所涉销售数量的认定问题。
鉴于该两名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他们除了负责各自窝点假冒洋酒的生产、运输外,还会连同对方窝点的假冒洋酒成品一同运输给郑锡坚、陈焕洽,且张峻乾在庭审中也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该两名被告人虽然只是团伙中单个制假窝点的负责人,但对该团伙生产的全部假冒洋酒是知情的。
因此,根据该两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该两人均应当对整个团伙的全部假冒洋酒负责,故张秀松、周官付已销售的假冒洋酒数量认定应与张峻乾一致,即以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载的“张”的数量为准。
(3)张秀锋、张秀洪、张峻彬、张文富、周东东、周权、周付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所涉销售数量的认定问题。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可知,张峻乾、张秀松、张秀锋、张秀洪、张峻彬、张文富、周官付、周东东、周权、周付团伙中有两个窝点,即张秀锋、张秀洪、张峻彬、张文富所在的涉案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雅苑3X街XX号窝点与周东东、周付、周权所在的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8X街XX号窝点。
该两处窝点是相对独立的,除负责人张秀松、周官付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其他被告人对另一个窝点的工作情况知晓,故对于该两个窝点的上述其他被告人来讲,应以各自窝点所记载的数量来认定。
对于张秀松所负责的窝点来说,虽然张秀锋表示其手机备忘录记载的是酒瓶并非成品酒,且现有证据也无法明确反映其手机备忘录记载的一定是假冒成品酒,但鉴于该部分记载的情况能够与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载的“张”的相同时间段送来的假冒成品酒的情况匹配,由此仍可认定相匹配部分的假冒成品酒就是张秀锋所在的由张秀松负责的窝点生产的假冒成品酒。
因此,张秀松所负责的窝点应以张秀锋手机备忘录记载的数量来计算张秀锋、张秀洪、张峻彬、张文富的已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周官付所负责的窝点来说,鉴于其手机截图记载的内容能够与郑锡坚、陈焕洽笔记本记载的“张”的相同时间段送来的假冒成品酒的数量匹配,故其所负责的窝点应以其手机截图记载的假冒成品酒的数量来计算周东东、周付、周权的已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
2.假冒注册商标酒的价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该条指的销售价格应是市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销售价格,而并非此前的流转过程中的价格。
本案中,鉴于张峻乾团伙生产假冒酒供应给郑锡坚、陈焕洽所在的犯罪集团进行销售,故应以该集团销售的价格作为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依据。
而能直接反映犯罪集团销售的酒的销售价格是该集团打单员制作的《销售出库单》。
本院认为该部分出库单可作为销售假冒洋酒单价的依据,而且可按该销售单的同品种、同规格酒的平均单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单价,理由如下:一是《销售出库单》上同品种和规格的酒虽然对于不同客户、不同日期的销售单价不同,但差别不大,且均能与“ABCDEFG欠货、对单”微信群下单的和各类仓库扣押的“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假冒洋酒相对应。
另外,部分同案人曾供述销售真洋酒的价格和假冒洋酒的价格基本一致。
因此,即使难以区分真洋酒和假冒洋酒的销售情况,但取其平均值没有明显不公。
二是《销售出库单》虽然不能全面反映公诉机关指控的2018年6月21日至同年8月12日整个期间的销售价格情况,但能反映了假冒洋酒的部分实际销售情况,在反映实际销售价格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相比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单价,数额相对要小,在此情况下,按照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可按《销售出库单》上的同品种、同规格酒的平均单价认定为实际销售单价。
因此,被告人张峻乾及其辩护人有关以加工费计算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未销售部分的计算问题 本案中,涉案各窝点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是由犯罪团伙制作的属于“储存”的成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尚未销售,也应计算在非法经营数额中,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故被告人张峻乾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周东东、周权、张文富、王洪武、王盛明、王某燊、张峻彬的辩护人提出属于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周东东、周权、张文富、王洪武、杨正北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峻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周官付、张秀松、周付、周东东、周权、张文富、张秀洪、张峻彬、张秀锋明知张峻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协助其生产、运输涉案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凌荣威、王某燊明知韦福贤、王沛(均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协助其生产、运输涉案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均成立。
在张峻乾团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峻乾在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构成主犯。
被告人周官付和张秀松作为制假窝点的负责人,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所起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张峻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辩护人的有关该两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付、周东东、周权协助被告人周官付,被告人张文富、张秀洪、张峻彬、张秀锋协助被告人张秀松生产、运输涉案商品,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秀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峻乾、周官付、周付、周东东、周权、张文富、张秀洪、张峻彬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的有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韦福贤、王沛团伙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荣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协助韦福贤和王沛生产、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燊在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凌荣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王洪武、林葵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正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正北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正北、林葵已预缴全部罚金;
被告人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洪、周东东、周付、周权、王某燊、王盛明、凌荣威、王洪武在家属协助下已预缴部分罚金;
被告人张秀松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峻乾、周付、周东东、张秀洪、张峻彬、张秀锋、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凌荣威、王某燊、杨正北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对于被告人周官付、张秀松、周权、张文富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人张峻彬、张秀洪、张秀锋、周东东、周付、周权、王某燊、张文富、王洪武、林葵、王盛明、杨正北确有悔罪表现,再结合该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认为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周付、周东东、周权、张文富、张秀洪、张峻彬、张秀锋、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凌荣威、王某燊的行为,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消除危险”、第十一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赔礼道歉”和第三款“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峻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被告人周官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三、被告人张秀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已缴纳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四、被告人张秀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已缴纳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五、被告人张峻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已缴纳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48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六、被告人周东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已缴纳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七、被告人张秀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已缴纳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八、被告人周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已缴纳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20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九、被告人周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已缴纳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被告人张文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90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一、被告人凌荣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已缴纳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2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二、被告人王洪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已缴纳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三、被告人王某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已缴纳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四、被告人林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十五、被告人王盛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已缴纳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02.02元,用于先行折抵相应金额的罚金,余下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十六、被告人杨正北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十七、对被告人张秀松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退缴)、被告人张峻乾违法所得人民币1553000元、被告人周官付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洪、张文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酒的费用人民币442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周官付、周东东、周付、周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酒的费用人民币44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凌荣威、王洪武、王某燊、林葵、王盛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酒的费用人民币109元。
十九、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峻乾、周官付、张秀松、张秀锋、张峻彬、张秀洪、周东东、周付、周权、张文富、凌荣威、王洪武、林葵、王盛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二十、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在被告人张峻乾处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金色苹果手机1台,在被告人周官付处扣押的华为NOVA2手机1台(电话号码:15917******)、粤E9xx**号汽车1辆,在被告人张秀松处扣押华为手机2台(电话号码:13332******、1813879****)以及粤YFKx**号汽车1辆、粤XHA9**号汽车1辆,在被告人张秀锋处扣押的华为荣耀手机1台(电话号码:18677******),在被告人张峻彬处扣押的荣耀V10手机1台(电话号码:19927******),在被告人张秀洪处扣押的三星手机1台(电话号码:18277******),在被告人周东东处扣押的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7377****xx),在被告人周权处扣押的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5278******),在被告人周付处扣押的OPPO手机1台(电话号码:18378******),在被告人张文富处扣押的VIVO手机1台(电话号码:17344****xx,在被告人凌荣威处扣押的VIVO手机1台,在王洪武处扣押的华为荣耀手机1台(电话号码:13827******),在被告人王某燊处扣押的OPPO手机1台及其他手机2台,在被告人林葵处扣押的手机1台(电话号码:13431******),在被告人王盛明处扣押的手机1台(电话号码:15817******),在被告人杨正北处扣押的华为手机2台(电话号码:19924******、1348098****)及粤B8Tx**号汽车1辆,均属作案工具,由上述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十一、对扣押在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标签、包装(详见附表)及制造假冒注册商标酒的工具、材料,是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对其他扣押物品、款项由上述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