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异38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士冉,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济南淳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海那城总部**楼**。
法定代表人:刘士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与济南淳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鼎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仁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刘士冉为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
仁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琨参加听证,淳鼎公司、刘士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仁众公司称,仁众公司与淳鼎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1执967号。
因淳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工商登记,发现淳鼎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其股东刘士冉为被执行人。
淳鼎公司、刘士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淳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鲁0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淳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仁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0元。
因淳鼎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仁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31日,因淳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淳鼎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刘士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淳鼎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淳鼎公司的股东刘士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其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淳鼎公司的股东刘士冉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仁众公司申请追加刘士冉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士冉(身份证号)为被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