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32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曼诺市甘托纳路**(ViaCantonale18,6928Mann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亚特兰蒂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东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PWDU5E。
负责人:张文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南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4649F。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亚特兰蒂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的****-001-2A-144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97U6L。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亚特兰蒂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深圳亚特兰蒂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南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