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1栋2层**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区吉永辉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沙路**。
经营者:郑学义。
被执行人:郑学义,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贸又多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人和路**甲/div> 经营者:郑学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区吉永辉超市、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贸又多商店、郑学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5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城阳区吉永辉超市、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贸又多商店、郑学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郑学义名下存款4200.00元。
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15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