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56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平市东湖左茗奶茶店,住所地景德镇市乐平市东湖公园********商铺。
经营者: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明,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市东湖左茗奶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