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3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山门路**102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U4F699。
经营者:金夫,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斐珞尔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珞尔公司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