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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93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3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山门路**102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U4F699。

经营者:金夫,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伦歌尔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斐珞尔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珞尔公司以涉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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