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38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鹏,男,汉族,1998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