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5978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石门物美副食品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兴园路**信用代码92330483MA2F0X9YXG。
经营者:王书贞。
被告:王书贞,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石门物美副食品超市、王书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