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9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丽之爽化妆品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第一大道负**潮流女装城区**经营者:王宏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丽之爽化妆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