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721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少芳,女,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