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好宜多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西段**附**、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YT8CDX0。
经营者:秦浩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昌元街道好宜多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