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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辉假冒注册商标罪徐马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刑初61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增辉假冒注册商标罪徐马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增辉;徐马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刑初61号之一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增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人王增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由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马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人徐马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盗窃漏罪与前罪并罚于2007年5月9日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11月20日释放。

被告人徐马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由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三部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人被告人王增辉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徐马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于2020年9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

现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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