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06号 原告:叶长东,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森泰源家具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叶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XXXXXXXXXX3R0B。
经营者:刘学玉。
原告叶长东与被告南康区森泰源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叶长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长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由原告叶长东预缴)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叶长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