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89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不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LM01U。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师父太二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华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GREG9Y。
经营者:鲁丽娟,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师父太二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