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86号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丁xx,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负责人:丁xx。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