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6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卓尔昌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div> 法定代表人:吕厚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卓尔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