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449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加一(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6,住,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彭林村/div>法定代表人:陈育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招商场加明童鞋大王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17,住,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盐城招商场**门市。
经营者:袁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加一(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盐城招商场加明童鞋大王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32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