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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5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青阳富达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民初8745号
案件名称8745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青阳富达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江阴市青阳富达水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874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青阳富达水暖店,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人民东路**/div>经营者:王玉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青阳富达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江阴市青阳富达水暖店已履行赔偿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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