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576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丽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