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98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支桂林母婴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陵北路**。
投资人:支桂林。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支桂林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