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 53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小区XX层玻璃门面。
经营者:王庆伟,系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