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森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东路******iv>法定代表人:饶天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袆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天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森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天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天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上海天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