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02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文虎,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叶斌,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二部刑诉[2020]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虎及其辩护人叶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开始,被告人高文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湖州市织里镇305精品童装城3881号沙迪熊童装厂,采用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自行裁剪加工、包装等方式,生产、销售与斐乐(FILA)、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大嘴猴(paulfrank)、伦敦男孩(BOYLONDON)、冠军(champion)、新百伦(NEWBALANCE)、迪士尼(Disney)、A&F(Abercrombie&Fitch)共9个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童装共计13833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504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童装共计3485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114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文虎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文虎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高文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高文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指控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毛某、王某、费某1、廖某、费某2、冉某、刘某、方某的证言;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人员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未授权证明;
鉴定意见;
被告人高文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文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文虎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高文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文虎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文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文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3485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