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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终3956号
案件名称3956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终3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衡山路**-1。

经营者:赖国英,户籍地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江阴市夏港街道衡山路**-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以下简称夏港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港便利店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夏港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夏港魅力西屏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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