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法定代表人:窦剑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div>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湃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默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定涉案专利为海默集团所有,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洋湃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洋湃公司当庭陈述,涉案专利的发明内容是“采用质量流量的计量方法对临界流状态下的气液两相流量进行计量”,而不是“喷嘴流量计”的计量装置,一审判决对涉案专利发明内容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2.一审判决将海默集团的滑差解析解模型认定为公知技术存在明显错误。
海默集团提供的证据证明,滑差解析解模型是其通过自主立项、投入、研发最终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显然不属于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公知技术。
3.一审判决未考虑涉案专利发明人陈继革、徐斌的职务,亦未综合考虑海默集团的有关研发项目及研发成果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关联性,而是将海默集团提交的证据割裂开来,孤立判断,存在明显不当。
洋湃公司答辩称:1.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测试方法中使用到计量装置,一审判决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所确定的装置来确定专利发明内容不存在错误。
2.滑差本身是流体流量领域的基础概念,一审判决所描述的滑差解析解模型为公知技术并不是指海默集团的技术。
判断“滑差解析解模型”对于本案的影响应当看雾状环流气液滑差解析解模型项目形成的专利所保护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的关联性。
3.一审法院并没有孤立的判断各项研发成果与涉案专利的关联性。
海默集团在一审中提及了3个所谓与本案相关的项目,但未能作出任何具体说明。
海默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名称为“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申请号CN201610882309.7)为海默集团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洋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海默集团及其技术研发海默集团初成立于1994年,核心业务领域为多相流量计,相应的产品包括标准型多相流量计、总量计量多相流量计、短节型流量计、湿气流量计、低产油井测量装置、高性能油井测量装置等。
海默集团设立有北京分公司研发部等多个研发机构。
海默集团举证主张,在其研发团队成员之间与陈继革有关的邮件中,2009年1月22日“答复:#SPAM#Re:#SPAM#Re:DY-63test”邮件提及“气体在线标定计数和气体密度化验值”,邮件附件为潘兆柏2004年11月编写的《孔板设计与计算指南》,第七章为“关于临界流(或壅塞流)”;
2009年8月27日“Re:长庆测试项目后续工作细化安排”邮件附件为“用临界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数学模型.doc”;
2009年9月2日邮件内容是“小程:附件为以厚壁孔板、天然气甲烷为介质而整理的流量计算模型,供编程用”,附件为“对两个临界流公式的对比.docx”;
2009年9月7日“答复:Re:临界流孔板装置”邮件附件为“HMW0819压帽式临界流孔板流量计总布置图3.pdf”;
2009年10月13日“请检查临界流孔板计算公式的准确性”邮件提及“请尽快组织检查长庆放喷软件中关于临界流孔板的计算公式的准确性”;
2009年11月23日“Fw:临界流公式对比”邮件。
2011年11月30日“转发:20111129周例会会议纪要”邮件附件为“20111129北京研发部周例会会议纪要.DOC”,内容提及“吴国栋工作汇报:陈总总结环状流滑差模型的流理论研究圆满完成,下一步为数据验证;
最终的验证为TR湿气项目在英国NEL的验证;
下一步计划利用大庆DOD数据进行验证”。
2011年12月2日“20111202研发部2012年立项会初步讨论”邮件附件为“20111202北京研发部2012例会年立项研讨会纪要.DOC”,内容提及“会上初步确定了2012年的研发项目,以下项目仅为初步方案,部门成员可进一步思考:……环状流气液滑差模型在湿气流量计上的应用(以通过NEL测试为标志)……”。
2012年4月6日“FYI:北京研发团队第8次全会会议纪要”邮件附件为“20120406北京研发部第八次例会会议纪要Rev1.2.doc”,内容提及“2012研发项目列表:……滑差解析解模型完善和利用、全流态滑差模型及流态转换条件研究……”。
2012年4月9日“转发:FYI:雾状环流气液滑差解析解模型研究新进展”邮件附件为“环状管流的气液两相流精确解的滑差数学模型-雾状流修正表述”。
根据海默集团提供的2012年度报告,记载研发投入项目包括滑差解析解模型完善和应用,处现场阶段;
全流态滑差模型及流态转换条件研究,处实验室阶段。
2013年度报告记载研发投入项目包括全流态滑差模型及流态转换条件研究,处模型研究阶段。
2012年1月6日,海默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2012100006144.9号名称为“一种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及计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分别为陈继革、潘艳芝、吴国栋、吴治永。
发明摘要为:本发明涉及蒸汽流量及热值在线计量的一种蒸汽流量计装置及计量方法,该装置主要包括单能伽马传感器,文丘里流量计,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蒸汽入口连接管段,蒸汽出口连接管段,其功能在于有效实时测量蒸汽中的饱和水量和饱和蒸汽量。
其测量方法为:单能伽马传感器测量截面饱和蒸汽干度,文丘里流量计测量总蒸汽质量流量,同时考虑饱和蒸汽和饱和水可能存在的滑差(相速度差),采用汽液环状流滑差解析解的方法,从而用计算机系统可以实时计算出饱和蒸汽量,饱和水量以及它们对应的热值。
此测量方法可直接分辨、测量蒸汽中的汽液两相,不同于传统的单相计量加密度修正的方法,没有附加误差,不受流型、气液相变的影响,测量精度更高。
2012年7月24日,海默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201210257867.6号名称为“一种精确测量气液两相混合流体中气相流量和液相流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为陈继革。
发明摘要为: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环状气液两相流的流量计量方法。
此方法首先使气液两相混合流体流过竖直设置的圆管,以形成环状气液两相流。
然后测量该气液两相混合流体的总流量或液相平均速度或气相平均速度,并测量温度、压力、气相分辨率等物理量,最后基于气液滑差因子的解析来精确计算出液体积流量和气体积流量。
二、关于洋湃公司、涉案专利及其发明人洋湃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11日,主营业务为海洋工程装备;
油气田井下探测计量设备的研发、销售;
油气田技术服务等。
2016年10月9日,洋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CN201610882309.7,申请公布日2017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18年2月13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分别为陈继革、吴治永、徐斌。
专利摘要为:本发明涉及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其包括以下构件:节流型喷嘴,其具有入口、出口和喉部,其中喉部处流体的流通面积最小;
伽马射线探测器,其包括伽马射线发射器和伽马射线接收器,其布置方式使得伽马射线发射器发出的伽马射线沿直径方向穿过所述流型喷嘴的入口处截面,到达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
压力传感器,分别用于测量所述节流型喷嘴的入口处压力与出口处压力;
温度传感器,用于测量所述节流型喷嘴的入口处温度。
本发明还涉及使用该临界流喷嘴流量来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测量方法。
本发明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适合在油田井口使用。
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属于多相流质量流量计量领域,具体地,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和测量方法”“现有技术中用于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一种方法是文丘里流量计+伽马射线法,其原理是利用文丘里管测量湿气的总体积流量,并用单能伽马射线探测器测量气液两相各自的相分率,然后用总体积流量乘以气液两相各自的相分率,得到气液两相各自的体积流量。
然而,油嘴喉部为音速流动,文丘里差压法的原理不适合用于音速流动的计量”“人们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已经认识到这些喷嘴处的原油流量与喷嘴入口处压力与喷嘴出口处压力之间的压差存在着一些定量关系以及经验关系,可用于粗略估算原有流量,但这种计量方法误差很大;
另一种方法是试井时的实测,试井时通过测试压力、温度,再通过对油井产物进行分离后分别计量气相和液相,对数据进行拟合。
这种方法不适合长期使用,因为油井的压力和原油中的气相质量相含率在生命周期内是动态变化的,如果采用一成不变的计量公式将带来很大误差,甚至误判油井的产量”“人们发现,在油压基本不变化前提下,当差压逐渐升高时,总流量也逐渐增大;
但当差压达到并超过某临界值后,流量不再随差压而变化,而是保持某一稳定值不再增加,将这种状态称为临界流状态”“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供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本发明的第二方面涉及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测量方法,其使用本发明第一方面所述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本发明创造性地使用了单能伽马射线探测器结合临界流喷嘴来测量多相流中的气液两相各自的质量流量,其中单能伽马射线探测器实时测量气液混合密度。
现有技术中也有临界流喷嘴流量计,但都只是用于粗略估算气液混合物总流量的,无法实时精确测量多相流中的气液两相各自的质量流量”“本发明针对上述独创性计量设备,专门采用了独创性公式去计算临界流喷嘴状态下气液两相各自的质量流量”。
前述专利申请发明人之一的陈继革,为海默集团的发起人之一,曾任海默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负责海默集团生产优化与测试服务集团(简称PMG集团)技术中心的工作。
陈继革于2015年9月提出离职申请,海默集团于2015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批准其申请,陈继革先生辞任后,将担任公司高级顾问,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及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2015年11月13日,陈继革办结离职手续。
陈继革自海默集团离职后,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占50%股份)设立洋湃公司。
前述专利申请发明人之一的徐斌曾于2013年9月入职海默集团北京分公司担任技术中心技术总监一职,岗位说明书中工作内容为“1.组建和管理‘伽马成像系统’研发团队;
2.进行伽马成像系统的软、硬件研发工作;
3.承担水下多相流量计的开发工作;
4.组建多相流伽马成像工程实验室”;
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为“对高速数字电路、模拟电路有深厚理解,拥有丰富的数字电路设计、生产和调试的经验,以及电路集成经验;
深刻了解伽马探测相关技术的应用;
深刻了解CT/PET/NMR或其他信号成像系统及传感器技术;
对于新技术应用有很好的敏锐性,和对于技术发展方向有良好的洞察力”。
徐斌于2016年1月26日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工作交接事项中项目资料类内容为“探头小型化、FPGA变送器、DSP-DAU、一体化SP流量计、计数稳定性改进、变送器通讯程序、各类研发数据资料”。
前述专利申请发明人之一的吴治永曾在海默集团兼职,兼职聘用期至2015年11月。
本案诉讼中,吴治永出具书面声明,对申请人为洋湃公司的包括CN201610882309.7号在内的6项专利权放弃任何权利。
三、关于对海默集团“滑差解析解模型完善和应用”等项目与涉案“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发明专利关联性的争议海默集团主张,涉案专利的发明人陈继革、徐斌的本职工作已经明确了临界流流量计的设计和计算模型,采用伽马射线探测器以及文丘里管的研究。
涉案发明专利主要的发明点是使用伽马射线探测器和临界流喷嘴来测量气液两相各自的质量流量,采用了独创性的公式。
海默集团的证据21-26为陈继革等人在海默集团处承担长庆油田测试项目中针对临界流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的讨论工作;
证据27-29为海默集团定期研发会议的讨论提到的滑差解析解模型完善和利用、全流态滑差模型及流态转换条件等研究工作,均是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相关;
海默集团已经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以及相应的模型和计算结果,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和技术目的是完全一致的。
洋湃公司抗辩主张,一、长庆油田测试项目所用技术为孔板,而本案的专利所涉是喷嘴,虽然两者都是临界流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从结构上讲有很大差异,不能把对孔板的研究认定为是对专利中喷嘴技术的研究。
具体从结构来讲,长庆油田项目解决的是计量数据不准确的问题,改善孔板的结构测量单向流,而本案专利喷嘴测量的是气液两相流,存在实质性差异。
从解决方案来讲,长庆油田项目仅涉及气象流的计量,采用了临界流孔板,计算公式来源于2004年潘兆柏的一个文件,而潘兆柏的这一份文件又来源于国家标准《流量测试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圆管的液体流量》GB/T2624-93。
二、海默集团雾状环流的滑差解析解研究最终形成201210257867.6号名称为“一种精确测量气液两相混合流体中气相流量和液相流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目的是为了测量气液两相混合流体中气相体积流量和液相体积流量,解析解模型里没有涉及到油嘴结构,更未涉及临界流的流量状态,它需要将气液两相混合流体通过一个竖直设置的圆管然后形成一种环状的气液流向,计算滑差因子得到一个公式。
而涉案专利是为了精确实时计量多相流气液两项各自质量流量,把计量方式跟油嘴结合在一起实现油嘴计量,所采取的相应的计算公式跟海默集团的滑差解析解专利完全不一样,两者要解决技术问题和功能不一样。
三、海默集团ZL2012100006144.9号名称为“一种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及计量方法”的发明专利是运用蒸汽流量即热值解决计量的问题,克服传统仪表不能实时跟踪蒸汽计量中相变状态。
而涉案专利是油嘴计量领域,解决的是临界流喷嘴计量气液两相质量流量。
两者领域不一样,解决技术问题也不一样。
“一种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及计量方法”发明专利中的蒸汽计量不涉及到临界流,而涉案专利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四个步骤,一是通过压力传感器来测量压差,二是通过复杂的公式来计算,三是计算气液两相的一个滑移比,四是通过复杂计算公式计算质量流,该计算公式在海默集团所有的技术文件里面都没有体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涉案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发明人执行海默集团任务或主要利用海默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为确定本案专利权归属的判断依据。
一、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离职后1年内作出洋湃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洋湃公司辩称发明人之一的陈继革是在2015年的9月份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同意,海默集团2015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陈继革已不再担任技术负责人,故不属于离职后1年内。
海默集团则主张2015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为“批准其申请,陈继革先生辞任后,将担任公司高级顾问,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及技术进步提供服务”,陈继革实际于2015年11月13日办结离职手续;
发明人徐斌于2016年1月26日离职;
发明人吴治永在海默集团兼职聘用期至2015年11月,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均是在发明人离职后1年内。
综合当事人双方举证证据来看,海默集团2015年10月16日的公告内容为“辞任”而非“辞职”,且明确陈继革“将担任公司高级顾问,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及技术进步提供服务”,陈继革、徐斌、吴治永三人实际办结离职手续均是在2015年11月之后,故洋湃公司关于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人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辩称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涉案发明创造是否是陈继革、徐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系对劳动雇佣关系下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权益的调整与分配,判断离职后的发明权属,应当查看该发明与原职研发工作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即原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是否直接涵盖或直接指向相关发明内容。
就海默集团举证证据来看,其一是陈继革等人参与的长庆油田测试项目中对临界流孔板流量计设计与流量计算,该项目涉及气相流量计量,主要内容在于临界流孔板设计以及计算公式;
而涉案专利用于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内容在于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
故就两者间的关联性判断,基于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分属流量测试节流装置中基本的三种不同装置,且两者分别解决的是气相流量计量和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两者显然在应用场景、技术手段、技术功能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
且临界流孔板设计计算公式来源于公开资料,与涉案专利计算公式亦并不相同。
故两者不宜认定为相关技术。
其二是雾状环流的滑差解析解研究项目及发明专利成果,该研发内容在于测量环状气液两相混合流体中气相体积流量和液相体积流量,运用雾状环流气液滑差解析解模型对测量误差进行校正,但并不涉及到油嘴结构,也不涉及临界流的流量状态。
相比较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两者要解决技术问题和实现功能显然不相同。
雾状环流气液滑差解析解模型研究与涉案专利的临界流计算气液相间速度滑移比计算公式间有较大的差异。
其三是“一种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及计量方法”发明专利,该研发内容涉及蒸汽流量及热值的在线计量,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传统仪表不能实时跟踪蒸汽计量中相变状态,提供一处采用单能伽马测蒸汽干度,加文丘里测总质量流量的技术路线。
相比较于涉案专利属油嘴计量领域,解决的是临界流喷嘴计量气液两相各自流量,两者所处领域不同,解决技术问题不同,计量方法上所使用的计算公式也不同。
综上,海默集团提出专利权属诉讼主张,就其证据来看,海默集团的研发内容与洋湃公司申请的“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发明专利相关联的部分在于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流量测试节流装置、临界流、滑差解析解模型等方面,但该些概念均反映在公知技术领域,而就对涉案专利所具体解决的测量“临界流喷嘴流量”及“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技术问题,与前述海默集团研发成果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也未在海默集团的实质性研发项目和投入中得到具体反映。
就此而言,海默集团主张“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及测量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内容系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所相关联,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应当提到的是,本案双方所处行业技术专业化程度较高,对技术研发的相关性的判断有必要关注到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的相同或相近似,而不能仅仅驻足于广泛意义上的业务领域重合或技术领域相同。
对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相关性”过于宽泛的划界,将使得研发人员在广阔的相关技术领域裹足不前,无所作为,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精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海默集团在二审询问中称,临界流极为罕见,2009年其在长庆油田项目中意外遇到临界流。
临界流状态下对设备损害很大,正常情况下尽可能避免出现,故海默集团对临界流多相流问题未进行研发。
海默集团提供的技术资料中临界流孔板是针对气体的一种算法,把它引用到长庆油田项目中以解决多相流问题。
之前陈继革所做的所有滑差研究都是针对非临界流状态。
虽然涉案专利中滑移比的计算公式与海默集团滑差解析解模型相关专利中的计算公式形式上有差别,但需要实验计算后才能得到。
洋湃公司在二审询问中称,临界流经常发生,并不罕见,但尽可能避免出现这一状况。
2009年海默集团在长庆油田项目中第一次遇到临界流状况,已有的技术方案不适用,当时借鉴了临界流孔板相关公知技术,但没有形成完整的解决方案。
之后,海默集团对临界流多相流问题未进行研发。
喷嘴流量计早就存在,如何运用于多相流需要创新,涉案专利系在国际上首次提到临界流状态下的多相流。
不同形态时有各种各样的流动模型,陈继革在海默集团做的滑差研究均是针对非临界流状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否应归属海默集团所有。
本院认为,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归属洋湃公司所有。
主要理由: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发明创造系相关发明人在自海默集团离职后的一年内所作出的没有异议,仅是对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与相关发明人在海默集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海默集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各执一词。
对此,本院分析评判如下:首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的“本职工作”,通常是指个人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而应当自己完成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同时根据条文的内容、顺序及其内在逻辑关系,该条规定中的“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应当是指原工作单位分配给员工的超出其本职工作范畴的工作任务。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通常不包括原单位已明确排除的研发项目。
就本案而言,涉案专利解决的是临界流这一特殊条件下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测量问题。
实践中,通常避免临界流状况的出现。
海默集团自成立后的核心业务即为针对通常条件下多相流量计产品的研发、生产。
虽然海默集团技术人员在2004年编写了《孔板设计与计算指南》,但该指南中提及的临界流概念、临界流压力比、孔板测量公式等内容主要来源于公知文献,在洋湃公司提供的1993年8月实施的国家标准《流量测量节流装置用孔板、喷嘴和文丘里管测量充满圆管的液体流量》中亦有类似内容。
2009年在长庆油田项目中意外出现临界流状况时,海默集团通过借鉴临界流孔板相关公知技术,并结合实际情况临时解决突发问题。
之后,其研究项目仍集中于通常条件下的多相流流量测量相关技术问题。
结合二审中海默集团关于临界流极为罕见,海默集团对此没有进行研发的相关陈述,可以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已被海默集团排除的研发项目。
其次,对于海默集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发明内容错误,“雾状环流气液滑差解析解研究项目及发明专利成果”“一种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及计量方法发明专利”与涉案专利高度相关等问题。
本院认为,1.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发明属于多相流流量计量领域,涉及一种用于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和测量方法。
一审判决认定临界流喷嘴流量计结构本身属于涉案专利发明内容,并无不当。
2.对于前述技术内容与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相关性,一审判决从两者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等方面已进行论述比对,本院不再予以赘述,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尚不足以达到具有相关性的认定标准。
3.一审判决认定滑差解析解模型这一概念反映在公知技术领域,并未认定海默集团的滑差解析解模型属于公知技术。
海默集团关于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海默集团的滑差解析解模型属于公知技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涉案专利发明人陈继革等人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且涉案专利侧重于临界流条件下两相流流量测量方面的理论性研究探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发明人陈继革等人在离职后一年内凭个人之力作出涉案发明创造亦具有一定合理性。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量,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洋湃公司所有并无不当。
综上,海默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