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616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850071G。
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君禾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1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606M094A。
经营者:范正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君禾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