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34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敖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904-1。
法定代表人:穆明军。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敖水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