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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宁与江西聚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邱小宁与江西聚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小宁;江西聚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01号 原告:邱小宁,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聚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九里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WJH79M。

法定代表人:梁永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林,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小宁诉被告江西聚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邱小宁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小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小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邱小宁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邱小宁负担5900元,退回邱小宁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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