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雅图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工业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方达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涉谷区本町一丁目6番**。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析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韵雅庄淘宝服饰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海创园****。
经营者:农承志,男,1970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上诉人东莞市金雅图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原审被告杭州韵雅庄淘宝服饰店(以下简称韵雅庄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雅图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地与收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且卡西欧株式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大批量的维权案件,为更好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卡西欧株式会社指控金雅图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韵雅庄店在淘宝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均侵害了卡西欧株式会社的涉案专利权,并对金雅图公司、韵雅庄店均提出了明确的诉请,故金雅图公司、韵雅庄店均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韵雅庄店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金雅图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