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4民初252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志玲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经营者:曾守恕,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曾守恕,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志玲便利店、曾守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