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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2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廖美球;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7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冬玉,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珍,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美球,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美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公司申请撤诉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19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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