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7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冬玉,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珍,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美球,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美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公司申请撤诉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19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