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2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魏清林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山城市场小商品世界。
经营者:魏清林,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诉被告魏清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觅客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觅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