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1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柒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柒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同年9月21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