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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坚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8069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坚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赖坚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069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坚勇,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大南山侨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坚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同年9月18日,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戚垠川 书 记 员  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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