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8069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坚勇,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大南山侨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坚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同年9月18日,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戚垠川 书 记 员 戚垠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