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155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璐瑶,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璐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