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18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立德镇王秀丽商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立德集 经营者:王秀丽。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立德镇王秀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调解,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立德镇王秀丽商店达成和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