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76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18833W。
法定代表人:曾冬福。
被告:曾冬福,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卡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冬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