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5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博文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真爱商城******博文电器一社会信用代码×××723。
经营者:张长春。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博文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