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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起点、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起点、左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起点;左军;左帅;孔彦彦;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90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起点男装商行,住所地郑州市。

经营者:左军。

被告:左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左帅,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孔彦彦,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起点男装商行、左军、左帅、孔彦彦、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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