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州米厂与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1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敬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7元,减半收取3763.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