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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40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蛟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0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某,住所地蛟河市。

经营者:潘永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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