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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6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65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马利公司)与被告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格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实业马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被告紫格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业马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紫格兰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中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马利牌”美术颜料是百年的民族品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实业马利公司经授权取得第695372号“马头图形”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在内的“马利牌”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及维权权利。

2019年6月,实业马利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发现,紫格兰公司在其经营的“紫格兰文化用品专营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了假冒涉案商标的颜料,给实业马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紫格兰公司辩称,其公司作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网络经销商,销售的是正规产品,并不知道实业马利公司购买的侵权产品来自哪里。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商标注册人原为案外人上海美术颜料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等美术颜料,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

2019年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涉案商标转让至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同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实业马利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许可实业马利公司免费使用,许可方式为排他使用许可,并授权实业马利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标维权、获赔及对假冒、仿冒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9年1月26日止。

紫格兰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开设了涉案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XX),至庭审时,仍处开店状态。

2019年6月21日,实业马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中以15元的价格购买了品名为“马利水粉颜料12色24色42色初学者G1100罐装100ml绘画颜料学生美术”的蓝、白、黄颜料各2瓶(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就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2262号公证书。

实业马利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拆封经公证封存的涉案商品显示,涉案商品的盒盖、瓶身上有“双马头图形”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经当庭对比,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一致。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涉案商品的防伪码与正品不符,售价也比天猫旗舰店的本款产品低。

2019年8月8日,实业马利公司出具涉案商品为假冒产品的鉴定报告。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19年11月27被商家自行下架,又于2020年1月2日被商家删除,同年1月22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被禁封之日,该商品ID下实际销售数量为1,040件,销售金额为2,651.2元。

另查,紫格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获得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在天猫网销售“Marie’s/马利”、“Martol/马头”美术颜料和画材的网络经销授权书,授权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实业马利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及维权权利,故实业马利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涉案商品在瓶盖及瓶身等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标明品牌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虽然紫格兰公司提供了其于2020年5月取得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可其在天猫网销售马利牌美术颜料和画材的授权书及进货单据等,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紫格兰公司在拼多多网购平台所销售的产品均为正品,故其相关免责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紫格兰公司不仅在涉案店铺的商品展示照片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还销售印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水粉色等美术颜料系相同商品。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比对,并无差别,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系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商品。

紫格兰公司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应为其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紫格兰公司已下架涉案商品,而新上架的产品无证据证明属侵权产品,故实业马利公司要求紫格兰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实业马利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紫格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当事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实业马利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属于维权支出的必要开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实业马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提供了发票,但无法与本案相对应,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等,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大连紫格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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