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1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阳光综合仓买店,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阳光颐养花园**3门市。
经营者:李丽叶。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阳光综合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