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741号原告:宋胜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平阳县芳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岗下村中心路**。
经营者:孙芳芳。
原告宋胜强与被告平阳县芳儿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胜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胜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