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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427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27号 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

经营者:杜永红,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光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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