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27号 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网商虚拟产业园洛江园区**。
经营者:杜永红,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建硕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永无尼商贸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光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