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74号 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山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27913370Y。
法定代表人:翁天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杰,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赵世杰赔偿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港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