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283号 原告:汪中凑,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明,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丫丫美家灯饰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宋**丽。
原告汪中凑与被告临沂商城丫丫美家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汪中凑于2020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临沂商城丫丫美家灯饰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中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中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汪中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