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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敬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刑初704号
案件名称金敬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敬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7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敬有,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常熟市,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人金敬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建刚,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海啸,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敬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敬有及辩护人许建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敬有伙同金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常熟市陆家角新村2区3号楼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香江路106号为仓库,通过微信宣传销售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10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78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金某与金敬有位于常熟市尚湖×××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272件,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金敬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敬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敬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敬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敬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金敬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被告人金敬有系从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金敬有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敬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金某(另案处理),以常熟市陆家角新村2区3号楼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香江路106号为仓库,通过微信宣传销售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GUCCI”、“LACOSTE”、“ARMANI”、“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10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有“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GUCCI”、“LACOSTE”、“ARMANI”、“MONCLER”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饰共计78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对金敬有与金某位于常熟市尚湖×××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标注有“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计512件。

其中,标注有“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272件,系其于2019年10月11日前所购进,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熟市公安局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又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金敬有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金敬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敬有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金某的供述、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与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实物、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朋友圈信息、微信支付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服装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权注册证明、鉴定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敬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敬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敬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敬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敬有系初犯、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鉴于被告人金敬有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金敬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敬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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