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67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杰,男,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州市叙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预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